杨姝:依法治权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本要求(2)

杨姝:依法治权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本要求(2)

依法治权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内在要求

政治权力所要解决的是公共性问题,因而必然表现为一种公共权力,但这种公共性的政治权力在现实中却只能由单独的个人来掌握和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本质的公共性与权力运行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权力自身所具有的两重性使得权力运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必须破解权力自身存在的这一内在矛盾,防止权力异化导致权力运行的私人性对权力本质的公共性的侵害。只有加强对掌握权力者的负责任的、切实的教育和监督,才能避免他们不会为所欲为。恩格斯指出,要防范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除了时刻的监督以外还要建立明确的法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规范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预防和制止公职人员越权行事,搞特殊化和特权化。

在西方政治理论发展过程中,一些思想家为了防止权力运行的私人性对权力本质公共性的侵害,曾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思想,并据此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但这些理论和做法仍然没有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和弊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公共权力重新回归社会才真正成为可能。但受封建思想和其他腐朽思想影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官本位在我国政治生态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定受到追究,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权力的行使完全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作者:杨姝 单位: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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