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智库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社会智库有了一定发展,在咨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社会智库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智库政策不健全,缺乏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性安排,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社会智库自身发育不足,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一些社会智库行为不规范,对外交流合作监管不到位。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对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化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社会智库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坚持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领社会智库建设,坚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发展道路。

——服务科学决策,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的重要课题,开展咨询研究。

——实行分类登记,依法有序发展。对社会智库实行分类登记,双重管理,综合监管。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三、强化规范管理

(一)完善登记管理体制。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成立社会智库,要具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基本标准。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二)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民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智库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核准社会智库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智库登记前的审查,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智库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引导,推动各类社会智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智库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范业务活动。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应征求统计部门意见。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

(四)加强行政执法。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应予协助和配合。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慈善项目等重大活动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活动情况。社会智库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作为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可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

(二)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社会智库优势,委托社会智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预算决算执行效果、评估政府绩效。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鼓励社会智库共享发展成果。

(三)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智库执行。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引进和有效使用国际人才。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培养科研人才、繁荣文化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积极作用。

(五)支持社会智库开展国际交流。社会智库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支持具备国际视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社会智库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智库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参与公共外交和全球治理,对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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