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容错机制”应全面铺开

设立“容错机制”应全面铺开

“为改革者撑腰,高扬的是正气,得益的是事业,赢得的是人心。”近日,《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文章《为改革者撑腰》,文章称“对于改革者,就要通过科学的激励、用人和容错机制,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让他们可以甩开膀子谋事,而不是天天悬着心谋人”。

设立“容错机制”的初衷,就是允许各级改革先逢在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的过程中犯错,旨在为改革者壮胆量、提士气,激发改革者的热情和动力,防止改革的“领头羊”最后成为“替罪羊”。据悉,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北京、重庆、广东、四川、云南、浙江、陕西7个省份设立了容错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改革者的信心和锐气,对消除干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笔者认为,这样的好机制应在各地区全面铺开。

容错机制是专门针对深化改革设立的,设立的好处就是允许改革者犯错误,使改革者敢于尝试、敢于承担风险。有“容错机制”在,只要改革出于公心,又经历了必要的程序,改革者就会敢于尝试、敢于承担风险。早在2014年1月的北京市两会上,人民代表刘冰就建议在规划改革时,设立“容错机制”,允许犯错误,以保护改革者的锐气;2015年浙江省绍兴市就率先启动了“容错机制”,并且以官方名义发表了《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的评论,号召各级组织在深化改革的道路上要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出头鸟”、“领头羊”吃下“定心丸”; 2016年5月,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针对一些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还不敢大胆探索,犹豫徘徊,放不开手脚干事创业的情况,出台了《瑞丽市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如何推进深化改革不断向前迈步,各地站在改革者的角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接二连三都出台了“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这不仅是推进深改完善制度的需要,更是问题和矛盾倒逼所致。

“容错机制”并不是指什么什么错误都可以犯,一些与深改无关、原则性、常识性的错误不在“容错机制”的范围之内。比如: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明令禁止的、与本地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未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就执行的、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的、出现问题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或挽回损失的等等。出现以上这些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与容错机制无关,所以各地在制定“容错机制”时都做了详细规定,哪些问题可以容错,哪些问题不能容,这是制度制定的基本遵循。并且设立“容错机制”还涉及到相关问责机制的完善,出台时必须考虑周全。

“容错机制”关键是能科学认定、综合考量、明确责任、准确实施,既不能统用于所有干部犯错行为,也不是个别干部寻私枉法的保护伞。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严格监督,照章践行,容错机制不能简单地成为地方政府保护干部的内设制度,容错机制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跟据广泛实践、工作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力求做到公正评判,这样才能防止“容错机制”成为个别干部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区确实有必要针对性地设立容错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别让他们既流血又流泪。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17/0511/947320.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河北省景县县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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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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