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卓越成效,把党对国家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到新的水平,形成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治理观。

新治理观: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参与社会建设

实现更为有效的治理,应坚持不断地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综合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应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提高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

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治理”主要包括“统治”与“整修、改造”两层涵义,如《荀子·君道》中写道:“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又如,1950年遵照毛泽东“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指示,政务院作出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治理”一词的这两层主要语义,隐含着运用权力进行制度约束与秩序管理的逻辑,但总体上看是一个有较强开放性与包容性的概念。在英文语义中,“governance”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共同、合作管理。在吸收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governance”释义的基础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治理概念,更为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与互动,提倡共同发挥社会秩序管理、公共服务、民主监督等作用。创新社会治理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就是要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治理,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把治理理念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联系起来,是党中央治国理政实践中实现的重要理论创新。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是提升对治理的政治定位,同时逐步实现政府的发展、治理和服务职责的有机融合。党中央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各阶层群体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积极作用,促进实现公共事务共治、公共难题共解、公共成果同享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提升人民群众的政治效能感,更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坚强决心,是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进程中,实现政府全面正确履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创新。

新角色观:科学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职能是不同的。”在新形势下,准确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处理好二者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现实发展要求,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作出新的科学定位,实现了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飞跃。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一理论突破极大推动了改革开放进程和经济社会进步。随着实践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趋加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适时地提出“进一步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见,党中央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但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与市场角色定位的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对过去沿用的“基础性作用”提法的传承与发展,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市场作用的全新定位,抓住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从“基础论”到“决定论”,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认识的逐步深化,“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不等于政府可以“袖手旁观”。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机统一的“两只手”,政府与市场要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具体来讲,在处理政府与市场这对关系中,政府要找准自身发展定位:一方面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不当“运动员”,使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要解决“越位”、“空位”、“错位”问题,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与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当好“裁判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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