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尽量“不捕不诉”是更高层次的司法正义

大学生犯罪尽量“不捕不诉”是更高层次的司法正义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武汉洪山检察院建立健全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综合评估决定是否作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处理。五年来共依法决定不批捕68人,不起诉26人,他们全部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研究生,12人进入世界500强企业。(7月2日澎湃新闻)

所谓“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大学生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诸如此类的原则,其实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适用,而武汉洪山检察院只不过是将之具体化和体系化了。以五年为一个统计周期,我们会发现,该检察院在此方面的努力可谓卓有成效。这种“成效”倒并不是说那些不批捕、不起诉的大学生个人取得了多了不起的成就,而是指他们至少都没有重复犯罪、都没有构成新的社会危害。

需要厘清的是,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本质上只是司法部门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理性决策,其并没有超越现有的法律框架及其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予起诉;另外,依照现行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官有权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舍弃自己拥有的诉权而决定不起诉——当然,这同样仅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现实中,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大致都根源于此。

事实上,非但是处理大学生犯罪,而今刑罚轻缓化、“宽严相济”已然成为司法实践的大趋势,这与过去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有着很大的不同。而这一司法新变化,之所以在大学生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自然也有其道理。一方面,大多数“失足大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其犯罪更多是受环境影响,主观恶性不深,存在较强的可塑性和成长性;另一方面,从过往案例来看,轻易将大学生定罪判刑,很容易造成其日后回归社会困难、重复犯罪概率高企,这相当于无形间推高了公共风险和社会成本。

除了“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针对大学生犯罪,各地的司法部门还摸索出了一系列的人性化救济制度。比如说前科保密和删除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为了谋求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可以想见的是,当一个轻微犯罪的大学生被草率地认定是罪犯,他们便很可能陷入一种“自证预言”的危险陷阱之中,继而果真会变得极具主观恶意、攻击性和破坏性。也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循环,法律方才展现了更多的善意和柔性。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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