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弥补人权司法保障短板(2)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弥补人权司法保障短板(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援助的普遍性

上述现象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如何保证社会资源贫乏且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把法律层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转化为现实中可以切实享受到的待遇?在法律援助范围尚窄、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刑事司法的形式正义和结果公正?如何保障社会资源贫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对公平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举措,也应当作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心工作之一。尤其是考虑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的协商性越来越强,没有律师的介入和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理智性难以获得充分的保障,控辩协商、审辩协商活动也将难以运行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而不走偏和异化,司法不平等和形式非正义的现象很可能因此而加剧。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乃至基本权利,提供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从理论上讲,基于法律援助的普遍性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属于经济困难情形,而且意欲取得律师的帮助,国家就有责任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从而使律师介入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需品”,让法律援助成为一种诉讼权利和法律福利,普及到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则不宜以法律援助力量有限或者经费不足为由推卸责任。

落实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需要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201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三个方面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一是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二是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相比于刑事诉讼法基于身份和刑期标准确立的法律援助范围,该《意见》基于案件类型标准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扩张,扩大到再审申诉案件、刑事速裁案件、刑事和解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中,值得肯定。但从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看,此范围仍然相当有限,应当进一步拓展,逐渐达到按需提供律师的状态。目前世界范围内对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让法官兼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二是按需要提供律师,即为所有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三是只在案情复杂严重等关键案件中为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做法,未来应当向按需要提供律师的模式发展。当然,作为必要的过渡,目前可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贫困度(而非刑期长短)为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贫困标准的设置不宜太高,且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分地区确定,不可一概而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困难标准,不论其是否认罪认罚,不论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都应有权获得援助律师的帮助。

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满足刑事法律援助改革对援助律师的需求。在完善指定辩护制度的同时,应当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弥补指定辩护律师数量的不足,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存在定位不明、功能局限等问题,故建议尽快将其改造为公设辩护人制度,公设辩护人财政上由国家负担,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办公室则设在法院或看守所,以便随时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助力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普惠化。

(作者:周长军 齐延平 周长军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齐延平系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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