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弥补人权司法保障短板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弥补人权司法保障短板

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安排,向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处于弱势地位者提供法律帮助,以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以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高而其中法律援助案件占比过低等问题已成为推进司法公正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亟待提升

据《中国法律年鉴》等进行的数据统计,2003年至2014年的12年中,全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占当年一审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是:2003年,10.7%;2004年,12.2%;2005年,15.1%;2006年,15.8%;2007年,16.5%;2008年,16.2%;2009年,15.9%;2010年,14.4%;2011年,13.5%;2012年,11.5%;2013年,23.3%;2014年,23.5%。可见,从2013年开始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法律援助的比例尽管有一定提升,但整体上不高于24%。即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计算在内,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也非常低,一般认为,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不足30%。就此而言,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自证自辩的境地。

刑事法律援助不足制约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发展

法律援助不足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最大短板。经历了1996年、2012年两次大幅度的立法修正,尤其是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已经基本得到确立。不过,在看到这些进步同时,也要注意到,众多实证研究显示,普通民众特别是经济、文化、社会条件方面相对弱势的基层民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实践运行状况的认同度还不是太高。对此现象,尽管各行各界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和解读,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或许没有被充分关注或者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就是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过窄。根据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指定辩护仅限于五种特定的对象,单纯因经济困难不能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则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

法律援助不足使得刑事人权保障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诸多进步难以普惠于所有的甚至是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而出现了二元失衡的现象。由于律师可以利用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资源优势,引导案件处理向有利于其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其提出的有关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的采信率较高,因而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条件和可能享受到诉讼法治进步所带来的“制度红利”,获得更多从宽处理乃至无罪释放的机会。这种因律师配备有无及水平高低而导致诉讼处理失衡的二元化格局,背离了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法治原则,影响了无律师协助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处理结果的接受和遵从,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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