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红: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史学(2)

孙家红: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史学(2)

立足中国

近代以来,中国曾大规模学习借鉴外国法律,致使法律法学、法言法语带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与其他部门法学科相比,中国法律史学缘起于中国、植根于中国,并以中国法律历史为主要研究对象,因而其中国特性较为显著,传统文化底蕴也更为深厚。今天我们讲中国法律史学立足中国,主要有三层含义。

以中国问题为中心。顾名思义,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法律历史,并非他国的法律历史。即便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到中国的法律问题上。从其学术功能来看,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历史的研究,更清楚地了解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以便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找到更为恰当的解决之道。时至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令人瞩目,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新的法治实践也会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课题。因此,中国法律史学必须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为中心,通过扎实系统的学术研究,从法律历史角度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知识营养。

坚持中国立场。正因为中国法律史学除了单纯的理论研究,还要探究解决当代中国的法律问题,所以有必要坚持独立的中国立场。不论是单纯的理论研究,还是切近实际的应用研究,都需坚持独立思想立场,才能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里的独立立场,其实就是中国自身的立场,而不是站在别国的立场之上。近代以来,西方国家一些学者对于中国法律不客观的负面评价,曾经影响到中国学者对待本国法律历史的态度。直到今天,这种影响仍没有完全消除,需要加以矫正。中国法律史学者应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中国立场,还原法律历史真相,以服务国家民族为己任,探寻中国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

形成中国风格。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保持了将近40年的稳定发展,逐渐形成一些具有中国风格的学科门类。这其中,中国法律史学的中国性质相当明显。然而,对于什么是中国法律史学的中国风格、中国法律史学未来应该具有怎样全新的学科风貌等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有必要通过具体问题的研究探索,加以思考总结。当然,我们相信,伴随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中国学者只要以中国问题为中心,坚持中国立场,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求真务实、锐意探寻,假以时日,中国的法律史学一定会形成独有的中国风格。

面向世界

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是一个开放体系,一直在传承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兼容消化外部经验,以实现自我更新。最近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在法律层面的发展进步,不仅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关联,而且其法律文明成就也表现为对其他国家法律历史乃至整个人类法律文明的贡献。

中国法律史学应在坚持立足传统、立足中国的基础上,放眼全球,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历史纳入观察思考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世界法律文明的版图上为中华法律文明找到合适定位,而不至于无视其他国家法律文明,盲目自大;或者过于低估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妄自菲薄。事实上,直到今天,我们对于国外法律历史经验的解读介绍,仍存在不少误区或想当然的阐释。基于这样的错误解读而提出的相关研究结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自然值得怀疑。要突破这种知识局限,研究者必须破除成见,走出研究误区,在广泛阅读大量原始文献并深入扎根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清醒认识人类法治文明,进而贡献自己的智慧成果。

法律文明原本在各个国家、民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演进过程,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扩展,相互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突飞猛进,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对人类法律文明历史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人类法律文明的历史真相,了解法律与人类思想行为间的关系,并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创造新法律文明服务。因此,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我们认识全球法律文明史的重要知识起点。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必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高度,以开阔胸襟广泛吸纳一切法律文明成果,深入思考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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