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红: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史学

孙家红: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史学

中国具有悠久的法律文明和法学研究历史。然而,作为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则是从晚清时期才发端的。当时迫于国内外各种压力,中国在了解外部世界、引入新技术新思想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古老的法律制度和传统。随着现代学科体系的逐步确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国近现代法律史学在国事蜩螗中蹒跚起步。它涉足法律、历史两大学科,逐渐成为中国现代知识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史学在曲折中不断前进。早年曾经涌现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学大家,他们媒介中西、通达古今,为中国法律史学的早期发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史学一度以“国家与法权历史”的独特面目出现。改革开放后,法律史学研究逐渐步入正轨。近20年来,中国法律史学向纵深发展,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均大幅提升,新的学术领域得以开辟,国际交流频繁活跃,呈现多元并进、百花齐放的研究局面。

成绩与问题并存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特性来看,可能在某个时期获得发展,但也未必能成为显学;也可能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一时遭到冷落,但也不会成为绝学。百余年的学术历史证明,中国法律史学有其自身存在的宝贵价值。中国法律史学是通古今之变的一门学问,为我们今天观察法律现象提供了一种相对客观的历史视角。中国法律史学虽然以法律历史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其独立的学术思考和深切的社会关怀,使这一学科的功能始终定位在探究当代和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就。比如,在先秦秦汉金石、简牍类文献的发现、研究和整理方面,填补了古史文献和以往认知上的诸多空白。又如,借助现代出版和网络技术,系统刊布历代法律文献,建立规模庞大的专业数据库,不仅为法律史学研究带来极大便利,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取材突破了官方史书的局限。再如,海量基层司法档案、法律文书的发现,引起国内外法史学界关注,再借助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相关理论方法,中国法律史学的深耕细作获得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还存在若干不容回避的问题。诸如学术成果的数量与质量尚难匹配,大而无当的宏观研究、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时有所见。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问题意识,或因无法提出真正的法律或历史命题,只能蹈空而论。有的研究虽利用新史料或借鉴新研究工具,但所证明的仍是旧观点或旧结论,不能产生实质性的知识增量,其学术价值十分有限。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史学研究过程中,应围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专业问题展开讨论,以知识创新为宗旨,探究真正且重要的学术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乃至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如今,中国发展日新月异,世界格局也在深刻变革,法律史学研究尤应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在秉持严谨学术品格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如何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人类社会提供中国的法治智慧成果。

立足传统

中华法律文明源自历久弥新的中国文化,不仅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发挥过维系道德人心、定分止争的积极功用,也曾对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乃至西方启蒙时期的法律革新产生过影响。因此,从广泛意义来看,它不仅是中国历史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晚清以来,中国逐渐走上一条法律现代化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抛弃了古老的中华法系,但是,传统中华法系曾经为传统中国社会发展提供过有力制度支撑,这是客观存在的史实,不容否认;另一方面,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的命题,恰是如何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因而,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必须是面对历史和现实的现代化,必须立足中华传统。

当然,对于传统的尊敬,并不意味着对之简单全盘肯定,更不是背历史包袱。对传统中华法系中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必须加以警惕、注意鉴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应在充分认知传统法律文化精义的基础上,吸收经验、汲取教训,将传统中的合理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建设力量。当下,尽管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一方面,由于史料缺乏、研究不足等原因,我们对于传统中华法系的了解尚存大量空白,亟待深入挖掘;另一方面,对于近百年中华法系起承转合、新陈代谢的过程,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和反思,以更好地认识当下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历史中借鉴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治文明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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