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

陈邦达: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

《规定》将近年来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修改理念予以融合、吸纳。具体体现为:一是实现审判倒逼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化,要求讯问原则上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的滋生。二是通过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其审前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导,并通过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司其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求法院告知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利,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当庭作出决定,裁判文书说明理由,增强判决的司法公信力。四是强化了律师的权利,引入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辩护律师有权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对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方面的困难有所帮助,有利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和人文关怀。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推进以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手段。它凸显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理念,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法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徒法不足以自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呵护,让它在实践中绽放作用,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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