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陈邦达: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其要旨在于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它是现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结晶,标志着人类社会与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2017年6月27日,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入手,为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遵循。人民群众对该规则的实施效果充满期待,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对于塑造社会安全感和法治国家建设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免受无端侵犯,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底线,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公正的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何种证据需要收集、如何收集,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如何认定疑罪等问题,办案人员在认识方面可能会出现分歧,并由此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如采取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处于证据劣势,那么冤错案产生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也会大大受损。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行为受到有力约束,让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使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界限调查取证,进而使刑事诉讼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

证据在诉讼中是稀缺性资源,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对权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具有重大影响。过去,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较为零散、不周延,可操作性和刚性不足,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例如,对于重复性自白可采性问题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清晰,暴力、威胁的方法要达到何等程度,收集的口供才算非法证据等还没有明确标准。鉴于此,《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将威胁、引诱、欺骗及非法拘禁获取的供述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重视对司法鉴定等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

鲜明彰显程序正义,是司法保障人权的制度体现

人权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这里的“每一个人”理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犯人。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我国《宪法》。与安全需求密切相关的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受到《宪法》明确保护的权利。人身权是享有并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中之重。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打击犯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因此,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适用于经过正当程序和合法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成员的人权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作为一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被写入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目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不重视人权保障、不尊重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公权力行使领域,公民人身权面临的最大威胁,莫过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是我国现行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严厉制裁程序违法,能够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规定》明确提出,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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