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映前广告别止于影院道歉

规范映前广告别止于影院道歉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下达戴英诉影院侵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影院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审判决涉事影院经营方以书面形式向戴英道歉。

电影放映前的贴片广告,已成电影非银幕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在盈利需求驱使下,影院超时播放映前广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法院判定影院侵权,尽管只要求影院经营方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但已经从法律层面上为这名观众的较真行为予以了肯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假如因为此案推动了映前广告不断走向规范,受益的将是亿万影迷。

从个案而言,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影院完成书面向观众道歉的行为,案件就可彻底结案了。但是从规范映前广告层面而言,这一案例只是为各方提了醒:映前广告不能再任性播放了。

映前广告之所以如此任性播放,诚如新闻报道中所分析的,利益驱动使然罢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在法院判决道歉与广告利益的冲突面前,影院会不会选择宁愿事后道歉也要把广告播完?毕竟书面道歉并不要花多大代价,跟映前广告丰厚的回报相比,如同九牛一毛。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此类民事判决中,影院并未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尚不足给其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则只有判决赔礼道歉这一项能够得到支持了。

观众无法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有效遏制映前广告的侵权行为,并不意味着映前广告就可任性播放了,有关的行政监管措施必须跟上。不管是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也好,还是2009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也罢,都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应“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但这些缺乏责任兜底条款的通知,在映前广告所能带来的丰厚回报面前,变成了一纸空文。

自今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后,这种法律空白就得到了有效填补,该法除在第32条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的同时,在第51条明确了惩罚措施。因此,观众对影院映前广告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电影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影主管部门除了要及时查处外,还应向投诉举报者通报查处的情况,必要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观众参与监督。若是这一渠道畅通了,观众今后又何必还要大费周折去打官司求那一纸道歉呢?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