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
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的规定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党的纪律规范化水平和完善程度。早在党的二大上,党就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作出过明确规定。当时全国仅有195名党员,又多为知识分子,对党的指导思想、纲领和纪律理解和认可程度较高,维护和执行纪律相对简单。因此,党的二大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而严格,即对党组织规定为取消或改组,对党员则规定为留党察看、开除。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员的人数不断增长,至党的五大时已猛增至57967人。党员队伍的迅猛发展,使得党员的活动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同时由于党内教育未及时跟上,也导致党员的质量不高和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更加突出。在这一情况下,就需要对以往简单又严格的违纪处罚方式进行调整,既不影响党员数量的增长,又严明党的纪律。因此,党的五大对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对党组织违纪处罚方式修改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同以往相比,处罚方式更加合理和规范。而对党员违纪处罚方式增加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方式。这就改变了以往对党员违纪行为处罚方式单一且程度偏重的情况,较好地适应了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的新形势,同时能够对党员形成有效约束。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成为以后历部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规定的参考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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