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意见》明确,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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