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侵未成年者应实施全面限制

对性侵未成年者应实施全面限制

近期,一些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根据相关报道,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出台规定,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公开曝光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此后,上海市闵行区,江苏淮安淮阴区均出台了类似规定,对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采取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最高检察院的表态让人们看到了相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努力。对此,也期待尽快以完善的顶层设计形成更加科学、规范的中国版“梅根法案”,让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远离潜在危险。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并实行从业禁止,主要是为了防范悲剧再次发生。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此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目前,类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目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如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调查还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总数的69.28%,作案者多次实施性侵的占比高达62.12%,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害的占14.09%。

虽然有观点认为前科人员也享有隐私权、被遗忘权等,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此类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和社会影响,应该做出两害相权之间侧重儿童权益的选择,顽固地保护此类犯罪人员的隐私缺乏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

据了解,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除采取曝光个人信息,不得假释、缓刑等措施之外,有前科者还会配备可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有的甚至还要接受化学阉割。

相对来说,我们在这方面尚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体系,目前很多地方的做法仅属于地方性试点,假如前科人员流动到别处,很难保证其不会危害他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来说,除性侵害外,还有一些保姆、幼师、保育员虐待幼儿且“劣迹”难改,其是否该被曝光并限制就业尚无定论。而且,这些该由哪个职能部门承担监管并惩戒违反禁业限制的前科人员和用人单位,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首先要扩大限制范围,除性侵害外,有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经性格、心理评估不适合接触未成年人的也应纳入限制范围,经矫正后方可解除限制。其次,应实现信息共享,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教育部门乃至向社会公开,对于情节恶劣者,不妨向其活动区域附近居住的家长推送预警信息。最后,需明确惩戒措施,让违反从业禁止的“前科人员”和用人单位承担罚款、拘留等责任。这样才能编制一张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伏在身边危险的制度网络。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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