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摘要: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赋予监委宪法地位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月23日,北京平安里西大街,中央纪委机关,必将载入党史和国史的一幕——

8时58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古铜色牌匾上的红绸布揭开,一个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挂牌成立。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成立,落实宪法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崭新一步。

“在宪法第三章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4月3日,在西安未央区华远君城社区的法治宣传栏前,律师白银涛手持新修订的宪法,为现场数十名干部群众宣讲宪法增写监委有关内容的重要意义。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确立监委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这次宪法修改中,新增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占据篇幅最大,在21条修改内容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作出这些修改,有助于让宪法更好适应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和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赋予监委宪法地位,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理论和实践成果的确认,也标志着反腐败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此次修宪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确保监委依法履职尽责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宪法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宪法、监察法,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改革,立足新的起点谋划和推动工作。”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说。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准确理解监委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逐字逐句用笔画,生怕漏了哪个关键点”“对不是党员的村民组长,是不是可以依法监督?”新修订的宪法和监察法全文公布后,河南省获嘉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学习讨论,着力提升一线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四川省开展了“全省纪委监委干部集中培训月”活动,全省2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接受培训,这是近年来这个省纪检监察系统规模最大的集中培训,成为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能力的一次大练兵。

“根据宪法,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蒋中治说,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实施好宪法、监察法,就要运用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全面把握监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洪波表示,监委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把握好监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监委的监督。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把握好监委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

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贯彻实施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监委有效、有力、依法、正确地行使反腐败的职责职权,确保监察权在宪法框架内有序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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