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

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

摘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共建,是建立在相互依存、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映像,网络空间所有行为体及其行为,在现实世界都可以找到对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共建依据:《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必须遵守

人类历史的发展曾长期充满着不同文明之间的竞争和冲突。70年前联合国的成立,反映了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消弭战祸、维持和平的坚定信念。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搭建起可行性平台。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的延伸,也是现实世界中国家利益在虚拟世界中的延伸。网络空间相互依存的不对等性,造成了不同国家之间信息资源的不对等、不平衡,从而有了网络大国和小国、网络强国和弱国之分。但是,所有国家都应该恪守《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网络主权都不应受到侵犯,不论未来互联网技术怎样发展,也不能冒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共建目标与路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目标,合作、制度和秩序建设为路径

互联网是人类现实空间在虚拟空间的延伸。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从互联互通到共治共享的目标。

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建设。基于各国共同的利益、共享的规范和互惠的行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国际合作有实现的可能。但在合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三个“必须”,一是利益必须是共同的,二是共享必须是双方或多边共同拥有的,三是互惠必须是相互的,不能仅仅把单个或几个国家的网络规范奉为“业已存在的国际规范”。在全球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国际合作和制度建设,是国家之间共同安全利益表现的新形式,即集体安全代替军事结盟,继而取代丛林法则,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进步。当然,应该看到,国际互联网治理无法规避现行网络空间实际存在的“网络霸权”等问题。

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进程和效应,体现于双边、多边、地区、全球不同层面的合作进程及其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转。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制度设计离不开自由和秩序,但这是相对而非绝对。互联网自由与秩序不是相克而是相生。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互联网自由必须以网络主权为底线,互联网秩序必须以国家安全为底线。要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就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谁都不能无法无天,要“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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