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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2)

三、要强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本分的观念我国的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干部职工是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都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下行使职权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能否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正确的领导,也是检验每个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视为本分,努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其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其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而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体现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政治决策的领导上,从来都不是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此外,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党对司法机关领导的体现。二是决不允许任何人干预过问司法活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更加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些规定要求,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到实践,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三是坚定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注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防线。四是注重处理好人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着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关系,即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贯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离不开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这也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要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是本领的观念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各项事务,是履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使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这是因为,要确保法治在治国理政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的关键之一,便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法治发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因此,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是本领的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的观念,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大致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也可以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这是启迪法律意识的基础。掌握了法律知识,遇事就知道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心理状态,实际就是法律感。主要是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实与规范,不断强化法治原则、法治规范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运用与刚性权威,自觉增强法治敬畏感。第三个层次就是熟悉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这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对于大多数领导干部而言,重要的任务还是着力解决好第一、二个层次的问题,努力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防止和克服重长官意志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轻法律权威、重政绩外显轻群众权益、重命令服从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做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宣传法律、执行法律,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日益凸显。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迫切需要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尤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规范和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每一名领导干部都是党的政策的执行者、实践者,如果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就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提出立法要求和立法建议,还可以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中,为修改法律、调整政策建言献策,这才是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元史·许衡传》)。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法治素养,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必将提升国家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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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校对:周艳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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