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个税改革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今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该法颁布以来最大修订。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新税法呼之欲出。

相比于现行分类所得制度,此次个税改革调整起征点、增加赡养老人支出等内容的修订,预示着我国正式开启了个税综合计征改革。目前社会各界,在计税的所得范围、基本扣除水平、专项扣除具体标准、家庭申报引入等方面都有不同看法。我们不妨从立法目的入手,探究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以更好理解此次改革的必要性及未来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

个人所得税以公民所得为课税对象,涉及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目前修正案二审稿中倍受瞩目的新变化是,在基本扣除以外,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一审稿中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四项专项扣除增至五项,体现了对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这是非常人性化的。当然,关于基本扣除标准每月5000元,如果考虑到这些费用是为满足专项扣除所不涵盖的生活保障费用,并非不可接受。而关于专项扣除,笔者认为,除大病医疗支出,需要规定最高扣除标准。特别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基本扣除还是专项扣除,相关的扣除标准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适时进行调整,以准确反映不断变化的实际生活成本。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各项税负都要置于一个科学合理的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合并计税,由于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适用累进税率,税负可能加重,因此问题演变为是否应当以及如何降低累进税率。二审稿确定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有利于税制的平稳过渡。修改中,其实可以进一步从减少累进税率级次、扩大级距以及降低最高税率三个方面来降低合并所得的税负,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我国宪法强调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具体体现在税法中就是“量能课税”的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随着改革推进,未来个税制度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第一,不同所得的合并计税,有助于消除税负不公现象,将来可以逐步增加不同项目;第二,为避免对创新、智慧劳动的抑制作用,在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合并计税以后,可以给予更大优惠;第三,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通过家庭总收入扣除总支出,更准确地反映不同家庭经济负担及综合负税能力;第四,引入反避税条款和第三方信息提供制度,确保公民以真实的负税能力纳税,打击逃避税行为,实现公平课税。

总体来说,个税综合计征制度回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呼声,将大大有利于个税良法善治的早日来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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