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政策是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机制的总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成长。这为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竞争政策是一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针对我国竞争政策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建议“确立一个前提、解决四个问题、建设两个基础”。确立一个前提,就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此为统领来调整其他相关政策。解决四个问题,就是要约束政府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在四个重点领域的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完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建设两个基础,就是要建设市场道德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形势下,只有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才能真正建立“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从而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

首先,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由此也决定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第二,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的目标,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虽然采用行政性手段调结构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其副作用非常大。政府部门应在环保、安全、劳动者保护等方面严格标准,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从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

第三,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实现创新驱动的必然要求。创新的基本特点是不确定性,创新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不可能通过事前规划出来,只能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激发出来。企业是创新主体,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来自市场公平竞争。只有建立“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才能激励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我国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一步。问题来源于传统体制,解决问题关键要靠改革。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快配套制度建立。不久前,我国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一步,还要在实践中做好与现行准入制度的顺利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配套制度建立,包括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等。

二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部门和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机制;确定时间表,有序清理和废除已出台政策中妨碍全国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领域,要实施专项治理;建立基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考核评价和问责机制;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难题。全面梳理各种行业准入许可、产品生产许可、服务许可和职业资格等,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保留的也要尽量做到“多证合一”;更大范围内探索关联领域审批事项改革,确保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核准事项、减少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四是持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最大限度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对垄断行业逐一推进系统性改革;切实解决增量开放中改革不配套遗留的问题,做好增量业务与存量业务的接口,处理好增量新进企业与存量垄断企业的关系。

此外,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多渠道破除和防治司法地方保护,也是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政府参与市场的两种工具,在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要促进两者的协调与融合。

要大幅减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应加快从“选择性向功能性、倾斜性向竞争性”转型,促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和融合;应从“锦上添花”向改善产业发展环境转变,重点解决产业发展的突出矛盾,而不是获取表面上的“成绩”;应重点促进知识溢出和强化社会性规制;等等。产业政策还应该在控制环境影响、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要落实产业政策的评估制度和竞争性审查制度。评估制度可在事前减少产业政策的盲目性,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纠偏作用。

第三,完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外有大量可借鉴的经验,我国也已有超过十年的执法实践。下一步重点应从修法和执法等方面加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强化制度指引和预期引导,还要增强监管执法能力;既要规范执法程序,强化透明性和执法监督,还要积极培育竞争文化和法治观念,营造公平市场竞争氛围。

第四,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一是加大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落实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同时,还要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二是继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要求,深化金融、土地、能源、铁路等领域改革,完善金融、土地、能源、交通等要素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从直接干预市场向维护市场秩序转变;落实依法治国,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社会信心。

关键要建设两个基础

建立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还需要道德体系和信用体系两项基础来支撑。

第一,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道德做基础的。只有以良好的市场道德做基础,市场经济才能低成本、高效率运转。市场道德教育既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还可以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市场道德建设要从学校教育抓起。应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市场道德,鼓励通过合法手段创造价值和分享价值。同时,还应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合理合法致富光荣、违法违规发财可耻”的观念。

第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市场机制本身具有自我完善的功能,即淘汰劣质竞争者特别是不守规则的企业和个人,但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相反,如果社会信用不完善,市场就会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现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任务。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还需要重点解决若干问题:一是解决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矛盾,特别是涉及政府部门的信息,哪些应该公开、如何公开、如何确定相关权责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不仅要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工具,更要打通政府各层级、各部门的壁垒。三是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在信息开放共享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整合挖掘各类信息,促进信用服务业的繁荣。四是加快社会信用的立法工作,提高信用的法律地位,促进征信活动的开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执笔:马 骏 袁东明 项安波 马 源 马淑萍)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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