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强国建设

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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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创新强国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仍存在基础薄弱、核心关键技术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畅、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如何对症下药,十分重要和迫切。

科技是强国之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再次强调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我国科技创新强国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仍存在基础薄弱、核心关键技术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畅、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如何对症下药,十分重要和迫切。对此,本文着重从创新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大投入,发挥举国体制优势

目前国家和社会对科技领域的投入还不够,尤其是一些西部省份离“十三五”规划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的强度普遍比较低,这极大影响了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融合,造成科研成果无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对此,应该进一步通过普惠的财税政策和考评机制激励和倒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久久为功,不断夯实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针对我国在众多领域存在核心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迫切需要打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各类创新资源自由流动的通道,强化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产业创新体系。

科技资源的配置要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新型举国科技创新体制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聚焦国家一些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安全性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做好战略顶层设计和体系化技术布局,上下联动、左右协同,跨界融合、资源重塑,集聚产学研用精锐力量,为夯实科技创新根基和破解“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瓶颈做出战略性安排。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一窝蜂,特别在重大设备引进和平台建设上应更好地统筹安排,二是部门化、各自为战。要整合协调,避免造成严重浪费。例如不同的部门都在搞创新中心,应予以系统化设计。同时,要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实质性指导,防止出现“帽子空中飘”现象。

深化改革,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的科技体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官本位”思维,影响了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做科研的希望有行政官位,科技界官员又希望有学界头衔,这是我国科技体制的怪现状也是制约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因素之一。需要从体制上理顺“商、官、学”的关系。

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够顺畅,把科研院所等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分配、兼职管理等方面制约了科研院所的创新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科技人才不少,但大量集中于国有科研院所,受传统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体制机制制约,科研效率不高,成果转化不足。对此,一是应进一步推动科研院所改革,保留“国家队”,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重大攻关等社会其他力量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完成的工作,对此,国家应在资金等方面相应予以最充分的保障。同时将大多数科研院所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科研的应用能力和成果转化效率。二是打破国有研究机构一门独大、成果自我循环的低效状态,调动社会各界的科研和创新热情,充分利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资金充裕的有利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研发领域,推动融资、科研、人才等机制的全面创新,实现科研的多点开花和成果的及时转化。

打通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入融合的关键“最后一公里”。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因素众多,归纳起来主要应在如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科技成果本身质量。当前我国专利数量很多,但质量还不够高,应用价值不大。有些应用性的科研项目立项与实际产业需求之间不匹配,甚至滞后于产业发展,使得科研成果没有用武之地,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较大浪费。二是科技成果产权界定需进一步明晰。产权界定不明晰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下放了,但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定位尚不够明确,使得国有单位领导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而不敢决策并承担责任,从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西南交大试点了实施专利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值得借鉴和推广。三是增强法规政策之间的协同性,让好的科技政策落实好。需要打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执行政策的有效衔接,避免因执行政策“打架”造成创新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为释放一大批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创业人员,需要冲破体制机制的束缚,国务院下发了系列文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但在现实中,这些文件与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是相冲突的,无法衔接。例如,按照《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就属于“吃空饷”行为;又如按照《有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不能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职取酬。再如,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2011年启动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部分被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对能否继续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能否继续持有企业股权等信心不足。我国目前有些地区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如上海市规定,对属于科学研究、文博科普、文体场馆、文学艺术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考虑到其所办企业较多是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延伸对外公共服务等需要,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因此,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国家层面进行认真梳理,归并管理,增强政策之间的协同性,最终释放政策红利,推动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综合施策,解决区域创新不平衡问题

当前区域创新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区域之间科技和人才资源无序竞争,导致中西部地区产生明显的“马太效应”:人才大量流失,包括各类人才计划中的人才和院士等被东部地区挖走,形成中西部“技术创新洼地”。对此,一是国家大型科研攻关项目应该做好区域布局和行业倾斜,这是解决区域创新能力不平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在区域之间均衡发展的核心抓手。二是应加强统筹指导不同区域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差异化发展,引导各个地方发挥自身优势,差异化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在东部和中西部省市区之间实行科技创新对口协作机制,支持中西地区尽快补上科技短板,以科技创新的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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