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当前,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需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其中,风险防控责任机制是各风险防控机制运行的保障。

责任机制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全面风险治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机制。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国内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触及更多深层次的矛盾,涉及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国际上,全球经济和社会危机叠加,贸易争端加剧,周边环境复杂敏感,国内外风险挑战仍然存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是有效应对国内外重大风险的要求。

重大风险的人为因素增强,各类主体的风险防控责任凸显。风险社会叠加上网络社会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风险参与者、承载体,甚至成为风险制造者。当前,风险已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风险为主导,逐渐演变为气候变化、恐怖主义、新发传染病疫情、网络安全风险等人为因素不确定性为主。如网络谣言产生、传播,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导致危机出现的情况并不鲜见。人们为追求安全,逐渐将风险制度化,却又产生了制度化风险。如人们设计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制度,追求金融交易安全,却又产生了新型金融风险。

风险呈现出的主要特征也使风险责任复杂和多样,风险责任机制建设任务加重。当前,风险呈现系统性、外部性、综合性的特征。系统性使风险通过系列传导机制,将影响扩散到更大范围,风险主体防控责任链条拉长,责任环节漏洞导致系统失灵的概率加大;公共性作为风险的社会属性属负外部性,它将风险损害后果广泛作用于不特定对象;综合性是指风险往往不独立发生,重大风险更是通过原生、次生、衍生的多元化风险耦合关系,将各类风险整合成风险综合体,使传统的风险责任边界日益模糊,“各扫门前雪”的传统风险责任界限,难以应对新型风险。

风险管理组织建设也要求进一步健全风险责任机制,以增强社会体系应对风险的韧性。风险防控流程包括风险准备、监测预警、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环节,各环节都需要组织化的主体进行应对。宏观上,经济和社会各部门、行业,由法律法规规定风险职责,并依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等风险主体推动运行;微观上,这些组织普遍采用规则化的科层制架构,其架构职责并非与生俱来的,需进行制度性规定,并靠风险责任相对明确的上级命令推动运作。风险社会中,风险主体为实现组织目标所设置的内部层次、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中,风险治理职责成为重中之重。

风险研判需进一步提高准确性

从重大风险成因角度来说,风险责任机制缺失是导致初始漏洞形成的主要原因。“蝴蝶效应”准确描述了风险的发生规律,在这个效应中,初始漏洞的形成导致一般风险进一步演变为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进一步演变为重大危机。如统观近2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都能发现主体责任缺失带来漏洞并发展为重大危机的影子。从风险防控流程建设角度来说,防控责任机制则贯穿了整个机制建设流程,决定了风险防控机制抵御风险能力的大小。在目前的风险治理过程中,风险研判需进一步提高准确性,调研和定性定量分析也需进一步深入;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性、评估报告的实际效用有待提高;风险防控整体性尚未完全建立,风险事项有效协同还未完全实现。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本质上都是风险防控责任机制滞后所带来的。从风险责任机制设计角度来说,最突出的是激励约束功能尚待提升。按照机制设计理论,好的机制能够使社会系统进行自适应,能自动迅速地调整策略和措施,实现系统最优目标,如依靠市场出清解决僵尸企业风险,就是通过机制设计防控风险的范例。目前,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直接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成效显著,为社会各界肯定。但还需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措施,明确责任认定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以从源头上提升应对风险的实际效果。

责任机制完善路径

强化重大风险防范的政治责任和履责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重大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建设的政治意义,增强防控风险的政治责任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在重大风险防控职责建设上切实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重大风险往往源于微小的漏洞,因而风险治理应从细微处强化风险防控责任。同时,通过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以战略思维把握风险防控的总体态势,以历史思维认识各自领域重大风险的来龙去脉、经验教训,以辩证思维处理好防风险和促发展两个职责间的关系,以创新思维思考风险防控的有效方式,以法治思维理清风险防控责任界限与追究,以底线思维认识重大风险的严峻性,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风险防控的责任履行能力。

通过经济手段,增强风险防控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责任的经济机制设计,让有责任负责、有能力负责的人,主动地担负起风险防控职责。实行微观经济组织扁平化改革,减少因代理链条长、代理成本高而带来的风险防控责任缺失现象。完善重大经济风险责任主体建设,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探索设立首席风险官、风控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在政府机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设立风险管理职位、机构或明确现有机构、人员承担风险分析职责。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风险防控的责任意识。既应通过明晰风险责任边界,防止风险防控的空白及灰色地带出现;同时也应明确,现代风险防控责任向来不是按照制度和规则的边界发生发展的,风险防控责任越来越呈现越界、交叉、相互包含等趋势,因而风险责任边界建设也应保持灵活性。在风险责任机制建设中,既应关注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建设,也应关注民事法律甚至刑事法律产生的违约、侵权的民事责任,侵犯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以及两者竞合产生的风险防控责任。在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的褒奖激励、惩罚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应明确“徒法无以自行”,只有通过落实激励约束,增强风险责任机制建设的精准性、及时性,才能真正提高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建设的有效性。

提高全社会的风险责任意识,开展风险文化建设,形成韧性社会。现代社会的风险特征决定了风险防控责任不是少数人能完全承担的。“风起于青萍之末。”处在风险防控第一现场的社会公众最有可能掌握风险的微小变化,最有能力了解“蝴蝶翅膀的煽动”,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的成功也说明了风险防控责任群众化的重要性。而提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主体风险防控责任意识与能力最持久、最广泛的方式,是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风险文化建设。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人人负责、群众参与的风险文化,增强全社会的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形成抗冲击能力强的韧性社会结构,才能持久有效地应对各类风险。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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