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

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

6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智慧诉讼服务中心启动,全国首个AI虚拟法官发布。这一借助语音智能合成和形象智能合成技术打造的AI法官能引导当事人流畅地使用网络诉讼平台,实现全程在线操作的自主化。这是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领域应用的一个典范。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有其必要性。我国正处在诉讼呈急剧增长的时期。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执结案件2516.8万件,同比上升10.6%,而全国员额法官人数为12余万,员额法官人均结案超过200件。大量基层法官处于高负荷状态。传统上,法官除了要开庭裁判案件外,还要承担诉讼指导、判后答疑、普法宣传、调查研究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因此,作为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人员事务性工作的人工智能技术,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显得非常必要。

在国外,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往往也是在诉讼爆炸时期快速发展的。例如,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地应用于对商业合同文本的审查上,一些州的法院开始有规模地将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审前保释或判后假释的风险评估之中。在英国,律师事务所研发了“合同机器人”,致力于自助合规审查和合同管理,自动处理在线文件的审阅。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发布一款新型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能够帮助处理法律案件,并对结果进行预测,其结果准确率接近80%。因此,将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司法领域,有助于给法官“减负”,提升法院人力资源利用率,使法官更专心于核心工作即判断权的行使,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目前,人工智能在我国法院系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智能辅助文书处理、智能转换庭审笔录、智能辅助案件审理、智能辅助司法服务四个方面。例如,智慧法院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北京法院系统,安装了能实现文书自动生成、语音转换、类案搜索和提示等功能的“睿法官”系统。具体包括:裁判文书的撰写可以通过语音直接录入,庭审中当事人的发言可以自动转化为庭审笔录,撰写文书时可以方便地进行类案搜索,审判系统可以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模版,等等,极大地缓解了一线办案人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减少了部分简单、重复的工作。在智能辅助司法服务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发的AI虚拟导诉法官可以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在线调解、开庭,电子送达技术都反映了司法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节省了司法的人力资源,也方便了诉讼参与人。

积极构建人工智能与传统审判方式的互补型关系。目前,在智慧法院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还存在地区差异、个体使用差异、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辅助审判功能有待进一步延伸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各地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度不一,有些地方还相当滞后,没有引入先进的审判系统,有些人还不习惯使用新的智能系统,智能系统还不够智能和人性化,其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如庭审语音录入系统还不能适应复杂庭审的需要,存在无法识别当事人口音问题,不能选择性记录及对法律术语及商业信息的识别准确率不够高等缺点;类案搜索功能还存在内外网未统一的问题,数据还不够全面准确。究其原因,从数据层面看,当下的法律数据尚不充分、不全面且结构化不足,尚存在区域隔离、数据生成困难等问题;从算法层面看,法律人工智能所使用的算法还不够高效;从人才层面看,法律界、人工智能界疏离。这些都制约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发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方面,应在数据、算法和人才培养上下功夫,打造更准确全面的数据库,研究更高效、准确的算法,培养精通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精英人才,打通法律与人工智能之间的技术壁垒,生产和升级出更实用便捷的人工智能产品,并推广适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和人民群众。

需要说明的是,出于伦理方面的考量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工智能只能辅助办案,不能代替法官审理案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局限:人工智能的角色定位应是辅助和优化,而绝不是替代传统的审判方式。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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