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也要高质量

立法也要高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这一重要论述,既为立法机关的立法立场、立法标准、立法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也为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思想保障。

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立场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立法活动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根本。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将党中央提出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先导、指引和重要依据,才能确保立法立场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证立法的目的始终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法原则,保障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众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使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规范立法行为、保证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力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国情和地区实际出发,严格规范立法程序、科学民主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标准

坚持合宪性和合法性标准不动摇。大力推进依宪立法,加强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在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以及在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各有关机关立法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任何国家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越权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标准统筹推进。科学立法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程序运行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审议、表决机制,细化法律修改程序,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落实立法后评估机制及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时效性、系统性、针对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立法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能精准就力求精准,以增强法律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

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路径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协同发展,确保立法高质量运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其中,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民主立法是立法的核心要义。其本质是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部法律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凝聚民智,提高立法质量。依法立法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任何立法活动,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是辩证统一、不可或缺的。只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全面协同发展,才能确保立法高质量运行。

健全立法衔接机制,严格立法工作程序,确保立法高质量出台。健全立法衔接机制,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配套,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二是要完善和落实第三方评估和起草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地位中立、利益超脱、专业力量强等优点,以增强起草、评估、论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并且使之具体化、常态化、机制化、制度化。四是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智能化。五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政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六是规范重大立法决策程序,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立法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七是坚持合法性审查,集中统一领导,防控立法决策风险。对重大立法事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进度,确保高质量出台。

落实“多维一体”立法公开原则,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坚定立法公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使立法机关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利益诉求。二是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等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平衡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三是优化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广纳民意、博采民智,以增强公众与法律的亲密感。四是完善立法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制度,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五是加快发展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权威专家学者的专业、中立等优势,为立法工作提供智慧指引和智力支持。六是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意见,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此外,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配套保障和精准监督,杜绝形式主义,确保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实效。一是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步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监督体系在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精准监督,杜绝形式主义,务求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实效,为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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