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法

八二宪法: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回想起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作为一名宪法研究者,我很荣幸能够和其他学者一道参与其中,为这部宪法的制定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中间两部宪法的制定是没有专家参与的。五四宪法虽然吸收了专家参与,主要也是做些资料收集的工作,而八二宪法起草时,很多学者都参与了讨论。

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我从中国政法大学借调至委员会秘书处。当时,秘书处在人民大会堂办公,借调了几位专家学者参与日常工作。两年多时间,日程还是蛮紧张的。我收获也很多,虽然是借调,但是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如草拟条文草案等,也切实地参与了讨论,接触到很多实际的内容。

八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值得充分肯定,首先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七五宪法之所以不好,因为其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八二宪法纠正了这一点,其指导思想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八二宪法也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其中有些条文就是改革的产物。拿个体经济来说,以前是要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的。八二宪法不是这样看待,而是给予个体经济一定地位,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另外像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过去的宪法也没有这些内容。

我国自五四宪法制定后,人民就有了将宪法视为根本法的观念。八二宪法首先在序言中明确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八二宪法还规定了许多新内容。比如,总纲中增加了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增添了公民的法律定义,强调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章节顺序上也做了调整。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表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在结构上也更符合逻辑。

八二宪法有个很好的做法,就是全民讨论。当时秘书处收到了很多意见建议,有电话书信电报等各种形式,堆起来厚厚一摞。我本想统计一下一共有多少意见,后来有多少意见被采纳了,可惜半途而废,因为意见实在太多了。这次全民讨论并不是走形式,老百姓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例如,当时来自内蒙古的一封群众来信认为,不能只规定土地归谁所有,鉴于土地资源很珍贵,还要规定不能滥用土地。这个意见非常好,后来形成宪法第十条的最后一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应当是稳定的,但同时又必须根据现实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八二宪法颁布以来,经过5次修正,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很多专家学者都曾参与其中,我本人也参与过两次修宪讨论。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等。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好宪法。

(作者:廉希圣,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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