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根本制度 保障中国之治

坚持根本制度 保障中国之治

——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五)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这对中国的政治发展、对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金秋盛世谋大计,国家治理开新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从大历史的纵深和新时代的维度,谋划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和国家建设发展之路,在中华民族复兴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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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上的优势,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上,努力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走出一条符合新时代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的国家治理之路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具备历史的眼光,充分认识其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的划时代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中国曾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最后都归于失败。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并在改革开放后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理论不断发展,制度不断健全,人大工作的发展也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的意义即在于它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的政体。在党的领导下,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都要向其负责、接受其监督。在这一根本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统一,走出一条举世瞩目的民主之路来。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突显人民的立场,在立法、监督、任免和决定重大事项等各项工作中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归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肩负人民重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集体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的时候,必须突出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站稳人民立场这一根本立场,时刻牢记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初衷,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努力团结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精治、法治、共治的目标。“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人大代表要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自觉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凝聚人民共识,共同成为大鹏之翼、骐骥之足。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强化改革的意识,适应实践需求改革需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前瞻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在坚持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认真梳理经验,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特别是在制度的运行机制上,需要不断改革创新,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提出的各项需求。比如,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立法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相衔接,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供法制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栗战书委员长也多次强调要有前瞻性地做好立法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各领域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但是,“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从“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标准来衡量,立法工作还有改进空间,还需要以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前瞻的预见和眼光,精心制定立法计划,适时调整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九万里风鹏正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这对中国的政治发展、对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关于国家治理的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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