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重农固本,国之大纲”。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富有创新性、时代性和系统性,为提高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实效性提供了制度依据。
提高站位 深刻认识《条例》的时代价值
出台《条例》是继承和发扬党领导农村工作优良传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从“农村包围城市”到小岗村农民改革、“两山理论”践行,我们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和成就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在传统农业大国的中国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出台中央一号文件,研究部署农村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任务,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条例》以高位阶党内法规的形式,继承和发扬党领导农村工作优良传统,充分吸收了这些年的创新成果和经验,是未来做好“三农”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根本保证。
出台《条例》是适应现实需求,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始终是国家安定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农村面貌、农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伴生或积累了若干问题和挑战,当前农村工作很多方面均存在不足或短板,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必须坚持“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出台《条例》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实现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条例》,此后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也对此作出了部署。《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成果,必将大大提升农村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深化理解 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条例》7章36条,系统规定了党的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任务、机构职责、队伍建设等政策要求,内容丰富精练,从制度机制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了“三农”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深入领会把握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条例》开宗明义规定了党的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原则。指导思想是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行为指南;基本方针是指引事业前进的目标方向;主要原则是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指导原理和行为准则。它们一起集中反映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趋势和规律性要求,贯穿于整个法规规范,体现了《条例》的本质。《条例》规定党的农村工作坚持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快推进“两个现代化”。《条例》第3、4条分别规定了“三个坚持”的基本方针、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6项原则(即“六个坚持”)。《条例》“总则”部分是整部党内法规的“灵魂”,吸收反映了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新经验新思想新要求,集中体现了整部党内法规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创新性。
深入领会把握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条例》第二章“组织领导”从三个方面对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作出全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二是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从中央到地方四级党委责任体系,即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统一谋划部署,省级党委负总则,市级党委重点是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县级抓好贯彻落实。还特别规定“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三是规定了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要求,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四是规定了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省市级党委副书记、县委书记任组长。《条例》也规定了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五项主要职能。《条例》对体制机制的规定突出体现了机构地位重、资源安排厚、责任分工清的特点。
深入领会把握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第三章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六项主要任务,即加强党对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些规定坚持了好的传统,也回答了新时代的新经验新需要,具有很强的时代创新性和规范操作性。比如,在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强调“完善”“健全”和“打击”“取缔”相结合;在党的建设方面,甚至具体规定了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这六项任务是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既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的“抓手”,也规定了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任务目标。
深入领会把握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保障措施。《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各级党委要发挥改革推动、投入支撑、科教引领、规划导向、法治保障等五项保障性作用。改革推动的核心是以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心,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做到“三个坚持”。投入支撑重点是建立“三农”稳定增长财政投入机制、优化完善政策和服务体系。科教引领就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三个体系”。规划导向就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法治保障重点是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事实上,《条例》第四章关于“队伍建设”的规定可以看作是队伍保障。值得重视的是,各项保障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个体现时代需要的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
狠抓执行 全面实施《条例》的规范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党是纪律严明、执行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要以坚如磐石的信念、抓铁留痕的作风,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挥保障乡村振兴的效能。
强化政治责任,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乡村治,天下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需要强化实施《条例》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好“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落实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
突出法规刚性,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考核督查。《条例》设计了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报告制度、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等保障执行的制度机制,法规具有明显的刚性。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考核督查,及时依规依法进行问责约谈、表彰鼓励,用好考核督查结果。
(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FX18-0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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