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决定》不仅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主要经验,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而且深刻揭示了创造“中国奇迹”的制度优越性,描绘出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度之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决定》中新观点新论述新设计新部署迭出,其历史线索十分清晰,内在逻辑十分严密,站位眼光十分高远,既突出了制度建设这根主轴,又增强了全党以改革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可以说,《决定》是一部探索人类社会美好制度“中国方案”的宣言书和动员令,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各方面制度建设更加成熟定型,必将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马克思主义思想史和文化史上的“第一次”

《决定》在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厚支撑的时候,在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的时候,明确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作为首要的一条要求提出来并加以强调和论述。这对我们每一个从事文化工作、理论工作、学术研究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奋战的同志,都是一种莫大的激励和鼓舞。

毋庸讳言,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这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和文化史上,在我们党历次的理论和文件表述中,都是第一次。这里的关键词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和“根本制度”。其中,尤以把“指导地位”和“根本制度”两者结合在一起,是颇为新颖、颇有深意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主张。在激烈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中,我们必须有一个支配、主导和引领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马克思主义。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在使命、功能和价值观上起到这个作用。我们提倡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砥砺品质、研究学问,就是要促使马克思主义在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各个领域处于指导的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联系起来,并把它列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第一条“根本制度”,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程中是一个创造。

《决定》中设定的“制度”,有“重要制度”“基本制度”“根本制度”之分。那么何谓“根本制度”呢?在我看来,“制度”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根本”,就是指事物的根源或最主要的部分;而“根本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大家必须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作为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中的“根本制度”,这就是要我们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点,作为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参天大树之根本。”既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那么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就是天经地义、符合规律的事情。

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根本制度”的确立,严格说来是把马克思主义在文化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功能和引领作用给制度化了。这样一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不再仅仅是停留于理论层面或思想务虚层面的号召和呼吁,而是规定了它的制度性和实践性,规定了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联性,规定了它在处理事务上必须遵循的准则性。这样一来,也就真正把属于思想理论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了实践中去,把理论指导的功夫落实到了行动的层面,让原本精神性的东西在具体的实践中扎根并生成带有某种物质性因素的制度和规则了。通俗一点地讲,“根本制度”的确立,就是把理论表述和理念宣示提升到了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层面。这不仅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有力的捍卫,而且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实践和经验表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我们党明确的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急需的制度,是体现和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所期待的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备的制度。马克思主义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需要用规章制度来加以强化和细化的,是需要具有约束力的规程准则来加以维护和保障的。正因如此,确立“根本制度”,是管总体、管长远、对其他制度都是发挥引导作用的;正因为是“根本制度”,所以是刚性的,要求不折不扣去遵守,不容许三心二意、讨价还价或搞变通、做选择;正因为是“根本制度”,且融会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所以是富有生命力和感召力的。我们对“根本制度”的实施,来不得半点疏忽,犯不得任何颠覆性的错误。

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生命。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积极应对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什么时候都不能旁落。我们务必杜绝麻痹和松懈情绪,决不给各种错误思潮和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我们要时刻从“根本制度”的高度,来增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自觉性和自信心。这是我们党在意识形态领域长期斗争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

有了这种自觉和自信,我们就会理直气壮、心明眼亮地判别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发挥其指导地位的言行和现象。我们就会理解,那种无视或淡化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倾向,是必须加以纠正的;那些挑战甚或排斥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言行,是必须给予批驳的;那种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在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观念上耍“两面人”的作风,是必须予以揭露的。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告诉我们:思想防线被攻破,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了。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文化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是真正关键的顶层设计,是必须执行好、贯彻好的。

为保障文化的先进性、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服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在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内,来阐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也就是说,这种“根本制度”是为保障文化的先进性、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服务的。这种“根本制度”属于“现代化”范畴,把“根本制度”和“现代化”挂起钩,无疑表明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的意见,是武断的、不正确的。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要想在文艺领域把握正确方向,就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学习社会;要想解决文艺理论和批评中存在的争议,就得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特别是意识形态学说去探究,才能获得公正、科学和明了的结论;要想区分文艺上的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就得拿起马克思主义的“显微镜”和“望远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真正做到了以人民为中心,文艺才能发挥最大正能量。”“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指导”,文艺批评才能把好“方向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把坚持文艺上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提升到“根本制度”的高度,对推动文艺创作、理论进步、批评发展,改善和加强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是至关重要的。

坦率地说,在文艺领域能否贯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是我们鉴别优劣和曲直、先进和落后的首要标准。放弃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相悖谬的文艺观念和文化产品,不管它多么新潮、多么迷人、多么有欺骗性,我们都是要加以警惕和识别的。我们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搞成舞台上的“假面具”,弄成任意涂抹的“化妆品”,而是要把它当成行动“指针”和战斗“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这就为“根本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稳实的根基。

(作者: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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