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为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二审稿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和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婚姻、家庭、继承、遗嘱……这些牵动着每个家庭成员切身利益的“家务事”,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烈讨论。

结婚需要啥程序?离婚财产咋分割?与会人员围绕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的热点内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张苏军委员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调整至男女均为18岁:“我国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降低婚龄虽然不能直接扭转结婚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配合其他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相信能逐步解决。同时,这也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相一致”。

庞丽娟委员表示,自从强制婚检被取消以后,我国新生儿患有先天性残疾、家族遗传病的比例有所增加,给家庭带来很大痛苦,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恢复婚检制度。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增加规定,当一方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当一方因这些原因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失时,仅分割财产不足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利益损失一方追偿。”他说。

在继承编草案方面,继承人的资格范围和遗嘱的有效性等成为与会人员的关注焦点。

刘修文委员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有必要在调整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增加替补继承制度、后位继承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突破。

马志武委员也认为,在四代同堂的情况下应当至少允许重孙子女的继承权,建议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陈斯喜委员建议,将草案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修改为“有公证遗嘱的按公证遗嘱办理,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他的遗嘱以最后遗嘱办理”。他表示,有的老人在糊涂情况下,被身旁人诱骗立下遗嘱,并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法律应当区别情况对待。

责任编辑:李娇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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