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底线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底线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的重大实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生态环境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建设,坚决扛起生态保护监管的历史责任,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真正“落地”,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底线。

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重大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2015年修订后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既规定了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也规定了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健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配套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既划得实、能落地,又守得住、有权威。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体系建设,形成“天—空—地”一体化的监控网络,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服务生态保护综合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是对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继承和发展,更是一项重大的区域生态保护制度体系。要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践行了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深邃历史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践行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践行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确保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真正“落地”,践行了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践行了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向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中国智慧,践行了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

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体系

第一,建立开发建设活动的全天候监管业务体系。以多源卫星遥感技术为主要驱动,遥感和地面监测技术相结合,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及时发现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监测获取各种人类活动的位置和面积等信息,识别各种人类活动类型和时间等属性信息,特别是各种资源开发、工业开发、城镇开发等大规模高强度的城镇化工业化活动,对每个开发建设活动斑块现状及其变化、整改进展及生态修复等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经审批同意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每个开发建设活动从申请立项到建成运行、再到停止拆除和整治修复等进行跟踪监测。

第二,建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及风险预警业务体系。围绕“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管控目标,以生态保护红线的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的构成、质量与服务功能为主要内容,以“本底—现状—变化”为评估分析思路,基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的生态评估框架,监测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基本状况。集成生态状况变化、人类干扰活动强度和管控制度实施情况,与每个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的主导服务功能相结合,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的成效。

对于需要开展的各类建设活动,对开发建设可能引起的生态影响或者破坏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提出对策措施,进而降低对生态保护红线主导服务功能的影响。

第三,建立基于台账思路的监管成果管理与应用体系。基于台账管理思路,给每个生态保护红线斑块按照规则编制唯一编码,以生态保护红线斑块为基本单元,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其本底状况为主的基础台账。以此为基础,集成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结果,定量核算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种生态系统类型(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面积和用地性质变化,分析自然生态空间“生态盈亏”及其流向;定量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主导服务功能的变化情况,分析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盈亏”及其变化原因。对于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调整的情况,进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空间对比和台账变更。

将各种开发建设活动与管控清单和审批结果相对比,识别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结果向各级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发布。及时通报和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结果,让社会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将监管结果应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估,服务于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和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第四,构建业务运行的“天—空—地”一体化监管能力体系。面对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范围广、面积大等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应以遥感数据为主要驱动,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观测、航空遥感观测、固定地面台站监测和固定样地样方监测等技术手段,集成行业专题调查统计、公众举报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基于物联网数据传输、生态模型模拟和大数据关联分析等关键技术,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构建生态保护红线地面观测体系,及时获取监测数据。开展野外实时巡护能力建设和地面实时观测网络建设,形成生态保护红线日常野外巡护管理、执法人员监督执法和业务人员实地信息采集等能力。选择重点动植物物种分布区域和迁徙廊道,基于架设的地基遥感平台安装多光谱相机、红外探测仪和物候相机等观测设备,建设实时视频综合监控网络,对重要物种和珍稀野生动物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界桩,开展全球定位系统综合监控网络,实现对界桩位置的实时监控。

第五,建立协同运行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要全社会共同完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应成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化运行的主体力量和中坚力量。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化运行所需要的技术队伍,形成技术标准规范和固化专项资金渠道,将国家、省、市、县等技术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职责制度化,实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联网运行,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化和常态化运行。面向生态保护管理需求,建立监测评估体系、核查验证体系、成果应用体系。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技术规范体系。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流程和制度化运行流程,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体系,监管业务内容应包括生态监测、生态评估、管理应用、成果发布等,监管数据流程包括数据下达、数据汇交、数据采集、数据管理,监管数据类型包括遥感数据、地面数据、空间面状数据、监测点位数据,监管业务化运行包括能力建设、运行维护、人才队伍、制度保障等。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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