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实现——从研究生“被退学”谈起

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实现——从研究生“被退学”谈起

摘 要:从研究生“被退学”的现实情况出发,以教育目的的实现为基本内核,逐一分析“被退学”行为各关涉方的出发点、后果与影响等,并以利益、预期与博弈格局剖析国家、高校及学生等所有“被退学”关涉方行为形成原因,揭示采取“被退学”行为对教育目的的实现的短期效果和深刻影响。建议重新审视研究生教育目的,然后根据研究生毕业目标分解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锻炼,以尽量减少“被退学”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目的;被退学

研究生“被退学”的现实情况

1.研究生被退学仍在继续且数目较大,时间较集中

2018年底开始,深圳大学(132人)、广州大学(72人)、天津大学(58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51人)、合肥工业大学(46人)、贵州大学(44人)、宁夏大学(29人)发布公告,共计清退研究生432名;清华大学清退2名博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仅一个生命科学学院每年至少10人以上博士研究生被学业预警;江苏大学从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在其研究生院官网上三次公示清退研究生60名;上海交通大学在2020年4月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21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吉林大学在2020年4月底发布通知,对2008级~2010级博士研究生和2012级~2015级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截至2020年4月27日,其十多个学院公布了失联研究生近百人,规定最后答辩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完成的按退学处理。另外,西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也纷纷发布相关通知、公告,面临清退风险和被退学的人数越来越多。

2.被退学主要原因是未能按期毕业

2019年3月22日,《研究生大清退,十所高校已出手》这篇署名为俞杨的文章在“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众号推送,随之中国教育在线、腾讯教育、网易教育、瞭望智库等各大媒体相继转载或发表相关内容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南京大学校长吕建在2019年“两会”上说,“3年博士,延期最长8年毕不了业,65%的博士可能无法按期毕业,不是所有博士都理所当然能毕业”。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这一做法无疑让在读研究生有了更大的求学压力”,学校管理制度、导师和学生、国家政策等都是有学生被清退的主要原因[1]。其实,“被退学”并不鲜见。例如:一名叫晨星的博士说:“对博士生退学丝毫不感到有什么奇怪,博士生退学在高校里也不算什么新闻,历来有之,并不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2]。这次主要是因为时间较集中,被退学学生数目大及广泛分布在众多高校,说明被退学已经不是哪一所高校的个别情况,暴露了更多的问题、触动了更多的人而引发了热议。

“退学”与教育目的的实现

从行为意义上说,“退学”是指学校依照相关制度,包括学校的内部规定,而对本校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行为[3]。“退学”是学校作出的,在学生非自愿的情况下,从学生的角度称之为“被予以退学”,即“被退学”。从教育学角度看,“退学”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教育规范,实质上也是一种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的教育手段,但这种教育手段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退学”是一种教育止损行为

教育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类行为活动,这种行为活动以“培养人”为“质的规定性”,它以达到“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为目的[4]。“退学”意味着没有完成培养的任务,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造成了一定的教育损失,而“非自愿退学”,对于主要由国家承担、高校执行学生培养花费的情况以及研究生“浪费时间去渴望达到遥遥无期毕业目标”的现实来说,是为了让损失不再扩大而采取的一种教育止损行为。

2.“退学”是一种强制惩戒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几乎都用列举的方式将应“退学”的情形予以明文规定,只要学生违反了其中某一项规定, 校方都可以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并没有较大的发言权,因此“退学”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同时,学校要求被予以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被退学”意味着被取消或终止学籍,从而丧失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并且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此,校方更多的是在一种惩戒意义上使用退学规定。

3.“退学”是较常见、适用范围较广泛、但仍须慎之又慎的行为

西方国家自古希腊诞生学校教育后,经常有学生被迫从学校退学。现代学校制度,班级教学、规模招生,人数众多,情况复杂,“退学”较之其他惩戒性行为,是一种较常见、适用范围较广泛的行为。实践证明,尽管“退学”本意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用之于学生仍是一种“恶”意表达,因此在使用时仍须慎之又慎,特别是那些对毕业非常渴望却原因特殊的学生,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业、因生育或者身体原因而被迫退学[5]等。

“被退学”各关涉方的作用与结果

1.国家主导“退学”规定实施

这次大规模“被退学”的行为发生,其直接起因与国家加强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关。2017年9月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节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6];2019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文要求“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7]。绝大多数高校密集发出退学处理公告,与这两个全国性文件有关。

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对不适宜于继续攻读相关学位的研究生予以退学,从我国是国家资助研究生培养的角度看,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及时止损、国有资源的有效保护。另外,我国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改革是与时代和国情发展相适应的,其预期或者说前提假设是深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改革,即为了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校具体采取“退学”行动

对于高校来说,有很多研究生“被退学”意味着什么?一方面,高校强调这是按照国家政策和本校校规来实行的工作,并不希望大家过多关注。例如:广州大学通告72名研究生“被退学”后,某位教师对来采访的媒体表示,“这是学校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工作”。长期以来,很多高校都采取过清退超期研究生的做法来加强研究生管理,如教育部公布的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动情况”分项里,博士研究生因退学减少1,362人,硕士研究生因退学减少2,756人[8]。特别强调清退不合格的研究生,是因为本校有“完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对学位论文的开题、预答辩、查重、送审、评议和公开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要求”[9]。另一方面,学校强调工作程序合理,有提前预警、提醒和催促研究生注意等措施。学校和导师也不希望自己的学生没有办法毕业,一些学校规定,在退学前要有沟通的过程。例如:深圳大学规定“每学期初会对超过标准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发放《学习年限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努力学习争取早日毕业。”同时,每学期还向部分学生发布“学业温馨提示” 邮件,“必修或学位课平均分未达75分将无法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将会被退学处理”[10]。

总之,从高校的角度看,高校作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按照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严格本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对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予以退学,一方面,遵行了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另一方面,规范了本校研究生培养行为。之所以要充分强调本校是遵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来实行的一项规定,并不希望获得过多关注,怕“被追责”和“学校声誉”受影响是重要原因。但高校作为“退学”的行为主体,实施“退学”行为,特别是大批量清退未能按时毕业学生的行为,不管其理由如何,对学校其实也是一种损失,是不言而喻宣告某些学生没有达到培养目标,未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3.被退学者行为分析

被退学者本人鲜见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因为这毕竟不是一件值得宣扬的事情,但“被退学”绝不是一件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一是大多数情况争取研究生学习的资格其实是来之不易、非常艰难的;二是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毕业标准,遵守学校事先设置的毕业应达条件;三是因具体情况不同,很可能有“冤假错案”发生,如有的学生学习非常努力,但仅仅因为未能在所谓的高级别期刊上发表文章就被退学,可能“有苦无处诉”。

取得研究生学习资格并不容易。随着高校本科生招生规模的扩大,为了取得研究生学习资格,其竞争也非常激烈,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越来越多。2019年,全国考研报名人数290万人;2018年,共计238万人报考,往届考生107万人;2017年,共计201万人报考,其中88万名往届生。最能体现研究生学习机会来之不易的是往届生考研人数也在增加。2019年,网络调查1万多名考生,其中48.23%为非应届考生,第三次及以上考研占比6.75%。[11]既然考研并不容易,那为什么还有人会没有把握好来之不易的机会,导致“被退学”的后果呢?根据一些学校公布作出退学处理的理由,70%以上是因为“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延期毕业年限,很大程度上和毕业论文有关。不少研究生表示读得很痛苦,学校有发表SCI论文的要求,科研门槛水涨船高。

“被退学”行为可控性分析

研究生毕业标准就像是制造业的质量监控,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产出”质量。但一般来说,我国研究生录取的时候,应该是非常严格的,也就是“原材料”的选取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为什么经过了培养与训练,很多学生却无法达标呢?当然,首要问题是人和机器是不一样的,人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但尽量减少“被退学”情况的发生,“被退学”行为关涉各方还是大有可为的。例如:从国家的角度来讲,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重新审视科学修订研究生培养目标;从学校的角度来讲,可在国家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研究生的具体教育目标,对可能导致“退学”的情况提前干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毕业要求分解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锻炼;从个人的角度来讲,要慎重看待研究生学习问题,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

1.个人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实现

在研招网的调查中,为了个人发展与就业前景参加考研的占到了39.96% [12],证明在一些研究生的眼里,教育呈现出相当显著的工具性特征:学生们希望通过读研获得一种身份的象征,增强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如果已经有比读研更好的方式,读研对他们来说没有太大的边际收益,却可能存在代价比较大的边际成本,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学业。例如:考取公务员的[13],工作中已经晋升的。也有因准备不足而导致研究生学习遇到阻碍的情况,一些研究生并没有为自己今后的时间安排和学术规划做好一个长远的、清晰的预期。

个人要慎重看待研究生学习问题,首先要认识到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优越的学习机会,在学习过程中必要的笔头练习也是正常的,也是学习效果自我检验的一种方式,但研究生教育的目的不应该是职业培训,也不只是兴趣使然,更不能是盲目跟风,研究生教育本身应该是精英教育,对专门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教育的个人选择意愿更大,所以个人要承担的风险也会更大。只有消弭研究生教育的工具性特征,理性看待研究生教育并没有脱离教育本质,有必要时需要去争取接受研究生教育,才能实现个人最大价值发展。

2.国家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目的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目的表述在不断变化。影响较大的有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的表述:“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以及196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的表述:“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 1981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9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研究生教育目的和学位的获得有较详细的规定,并允许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细则。因此,很多高校都有自己详细的学位申请的规定。2006年前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大学取消了“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小论文”的硬指标。但近年来,随着高校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高校重新要求“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一定级别的期刊论文才能毕业”。

由此可见,要求发表论文并不是国家规定的,而是高校制定的。那么,为什么高校会有如此的要求呢?一个署名为李涛的文章《硕士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是否合理?》在“里瑟琦智库”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其指出[14]:要求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理由一般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强学校或学院科研实力,二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硕士研究生“努力上进”。研究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大,但想读博士搞学术的、能读博士搞学术的硕士研究生只是极少数,发论文并不能代表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大多数学生普遍认为能否发表论文和导师的学术能力、指导力度、学术人脉、承担项目等关系较大,单凭自己做研究和发表论文颇为困难。因此,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作为毕业条件之一,其不良后果却是显而易见的。群体性退学只是其中之一,还有肄业、延期、学术不端事件、诉讼学校或学院事件等,其社会危害性被严重低估。

3.重新审视和实现研究生教育目的

2019年4月,清华大学修订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并且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此规定一出,在国内学界和高教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鸣。其中,有持支持态度的,他们认为这是清华大学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破五唯”指示精神作出的积极回应,是博士生教育的重要改革和巨大进步;也有持怀疑态度的,他们认为在学术诚信和自律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会进一步滋生和助长学术投机行为,降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到底哪一种看法是符合我国学生发展、教育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的呢?参考世界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针对研究生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上的下滑,也采取了从世界范围内招收优质生源、保持优质的师资和待遇上吸引着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完善研究生教育评估机制、采用“双轨模式”进行博士生教育等改革措施[15]。如果我国研究生教育目的是培养创新及科学研究能力人才,并与世界研究生教育接轨的话,可重新审视研究生教育目的。一方面,前瞻性地定义创新及科学研究能力的含义及评价标准;另一方面,接地气地参考“教育的终端用户(生产单位、科教单位、政府部门等用人单位)”的意见,重新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16]。

与本科生一样,研究生的培养也还是一种教育培养,博士研究生应该被定义为学习者,而不是直接的学术产出者。因此,过早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只能导致在读学生急功近利并避重就轻选择一些易于发表的选题并尽快发表论文,而不敢于也缺乏对一些创新性和富有挑战性学术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与此同时,由于有较为繁重的学术论文发表任务,也导致学生忽视对系统性研究方法和本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掌握等。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培养的研究生学术能力低下、基础知识不扎实,难以持续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并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事实上,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学的研究生培养,基本不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而强化对学生的过程性培养,诸如高质量的课程学习、严格的中期考核、悉心的博士论文指导以及严格的论文答辩制度等。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充分肯定清华大学不强制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做法,这是提高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走出的关键性一步。

另外,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还应该遵循教育活动的过程导向,诸如制定严格的入学标准和遴选程序、构建起系统课程学习体系、制定严格的中期考核标准以及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制度等,建立更严格的过程性质量监控体系以及学科具体实施细则。例如:在入学标准、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学术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系统性变革等。制定严格的准入关,通过制定严格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标准遴选基础较好、学习态度端正、学术潜力大的学生进入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学进行课程学习,特别是要求在读博士研究生掌握系统的学术研究方法和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有较为系统的积累;强化中期考核,并建立起适度的分流和淘汰机制,做实做严中期考核,唯有掌握了系统和扎实的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并能提出较好研究课题的学生才能通过中期考核并成为正式博士候选人,否则将被分流甚至直接被淘汰出局;建立严格的博士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机制,不仅要求学位论文双向匿名审核,而且还要求有严格的答辩制度,并建立起博士学位论文终身追责体系,对学位论文写作者、学位论文指导者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形成较强的约束机制。(作者单位:张云霞,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李红英,江汉大学研究生处)

本文系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教研课题“加快在汉高校双一流建设,推进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908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熊丙奇.研究生“过期”被退学,别指望在大学“躲清闲”[N].新京报,2019-03-19(A04).

[2]晨星.那些博士阶段退学的人,后来怎么样了?[EB/OL].(2019-04-19)[2020-05-12] .https://mp.weixin.qq.com/s/JKlxtX3PKuqhAlWLx01K4A.

[3]解志勇,王涛.“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7(1):74-81.

[4]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3.

[5] 赵晓秋,林丽霞.要生育就退学—女博士挑战“校规”的争论[J].法律与生活,2005(4):4-5.

[6]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Z].2017-02-04.

[7]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Z].2019-03-04.

[8]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动情况[EB/OL].(2010-10-21)[2020-05-12].http://www.moe.gov.cn/s78/A03/moe_560/s4628/s4633/201010/t20101021_109986.html.

[9][10]张小玲.论文不过关 深圳大学132名研究生退学[N].南方都市报,2019-04-22( A01).

[11][12]为什么要考研?近四成人因为“个人发展”[N].重庆晨报,2019-08-26(36).

[13]张严平.一个研究生退学当储蓄员引起的话题[J].记者观察,1997(5):30-31.

[14]李涛.硕士毕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是否合理?[EB/OL].(2019-08-11)[2020-05-12]. https://mp.weixin.qq.com/s/lcROL1YfbT3-7BpNvb9OKg.

[15]郝国强.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及启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6):76-78.

[16]金振奎.研究生教育改革 建议培养科研与管理能力[EB/OL].(2019-06-03)[2020-05-12]. http://edu.sina.com.cn/kaoyan/2019-06-03/doc-ihvhiews6544317.shtml.

《北京教育》杂志

作者:张云霞 李红英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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