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推动考评体系落细、落实

科技推动考评体系落细、落实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的“风向标”和“指挥棒”。

与以往的考评体系相比,《规定》建立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效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从单纯的数量考核转向注重质效考核。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规定》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指标》)为基础评判案件办理质量,对检察官业绩进行考评,改变了以往以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而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构建业绩考评指标体系。

二是从注重结果考核转向注重过程考核。“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该指标通过“案”与“件”的比,反映刑事检察案件的办案质效。“件”数,除了“案”的基准数外,选取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未将工作做到极致而产生,同时引起当事人负面感受的诉讼环节统计而成。

三是从管理者视角的考核转向当事人视角的考核。“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后,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社会效果越好。设置“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的初衷,就是要求检察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司法评价。

四是考核指标的设计更加尊重司法规律。例如,“不捕率”“不诉率”属于中性指标,这是比较科学的。“引导侦查取证率”“排除非法证据率”均属正向指标,鼓励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鼓励检察官积极识别、排除非法证据,这些都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五是科学性。《指标》详细说明了特定指标的适用情形、除外情形。例如,“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均属负面指标,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因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以及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的,不作为办案质量问题”。又如,对容错机制的合理运用体现了科学务实的精神。《规定》第19条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再如,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比如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中,在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提出抗诉数、提请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的计分规则中,增加了检察官自行纠正原提请抗诉案件错误的,对原案不减分,并可以酌情对纠错情况进行加分。还有,《规定》第20条规定,“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应当考虑检察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评计分规则。”这种处理体现了“权责相统一”原则。上述安排都是相当用心且科学的。

科学的考评体系还需技术落地。为推动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落细、落实,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和山东省泰安市检察院先行先试,通过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自主研发检察官综合业绩智慧评价系统和案件指标综合监测平台。例如,泰安市检察院研发的检察官综合业绩智慧评价系统改变了传统的以案件件数计分的方式,实现工作量的精确分解;从以往的条线内考评转向跨条线横向比较;创设了“办案效率=办案强度×案件类型系数×个人贡献度”核心算法,更能够反映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考评体系兼顾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导向。昆山市检察院开发的考评软件,改变了“唯办案量”评价体系,设计出了包括案件件数、犯罪嫌疑人人数、卷宗册数、罪名难度等多维度的考量计算公式,较为完整描绘刑检检察官办案效率的全貌。在技术上,通过软件自动抓取数据、智能生成排名,实现了对刑检检察官办案效率的智能化汇算、自动化分析和可视化考评。

评价指标是业绩考评的实体标准。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化,一些关键的核心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抓取直接生成,设计科学的业绩考评软件是反映司法办案真实状况的“晴雨表”,并成为业绩考评的客观基础。当然,考评软件好不好用,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这样,各种智能考评系统才能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发展,趋于完善。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魏晓娜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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