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立法,高擎深圳原始创新“灯塔”

特区立法,高擎深圳原始创新“灯塔”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制度亮点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机遇,在整合科技创新现行法规政策基础上对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作出的先行示范,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条例》按照创新全链条、创新要素配置协同等思路,分为总则、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和附则等共9章101条,在科技成果所有权、股权设置等方面作出重大制度创新,有关亮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重视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前端研发活动。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动力,颠覆性技术是产业变革的加速引擎。《条例》在支持基础研究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一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明确规定市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基础研究持续提供稳定资金的“源头活水”。二是建立高等院校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财政保障制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三是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同时,《条例》还作出创设性安排,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和动力。四是建立完善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颠覆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颠覆性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生态。

第二,加快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挥核心引擎和创新引领作用。

《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以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制度性规定,以立法形式明确保障其长期稳定建设发展需要。同时,坚持以制度创新,探索高等教育、创新平台管理运营和区域协同开发等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适应科技创新的国际规则对接区、开放创新先导区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示范区,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要力量的核心引擎功能和创新引领作用。

第三,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归属原则,增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动力和活力。

《条例》继北京市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性立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赋权科研人员制度安排后,进一步创新变通,把对科技人员“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分配比例,并由“试点”赋权变为“法定”赋权,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这种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活动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第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保护创新企业稳定发展,吸引全球创新人才集聚创业。

《条例》依据特区立法权限,对我国《公司法》做以变通性规定,允许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有特别表决股份的股东,除了创始股东外,还扩大到对公司的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该规定既扩大了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又能减少其融资而导致的发展不稳定,将更有力度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集聚,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打通资源要素流动瓶颈。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首次通过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同时,将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区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

第六,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强化科技安全治理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也是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提出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遴选、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机制。市场决定科技计划项目,更加明确了技术研发应用的靶向性,能有效解决研发-应用“两张皮”困境,同时又利于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参与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对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条例》将科技安全法治化,强调科技安全制度建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作者:王涵 北京科技战略决策咨询中心;谢莉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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