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2)

历史唯物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2)

4.法内部的和谐一致和法治体系

历史唯物论在强调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决定作用的同时,注意法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对经济关系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现代国家,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而且还必须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对法治建设做总体性思考,注重法治建设各个方面的和谐一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坚持历史唯物论基本原理,又讲了许多老祖宗没有讲过的话,关于“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发展。

坚持从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现了法治的社会基础、阶级本质和内在结构的关系,必须把它们统一起来,才能准确完整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

5.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法治和政治的关系看。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法律之间关系的经典概括。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看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从法治和国家的关系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法律与国家都属于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他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考量。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看。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像对法律的解析一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永恒不变的、终极的道德说教,提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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