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抓好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

着力抓好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资料显示,目前有超过30%的犯罪涉及互联网,青少年犯罪80%与网络有关。P2P网络借贷、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洗钱活动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据网络安全专家估计,随着物联网市场的快速增长和5G技术的推广应用,未来可能受到网络攻击的目标将呈指数级增长。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互联网发展及应用的新形势、新问题,深刻理解互联网安全防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控风险,切实增强互联网安全。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面临的新形势

互联网新技术不断涌现。互联网是当代发展最快、应用最广、影响最全面的重要技术,当前,物联网、量子计算、智能机器等技术的出现,要求我们不断更新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理念、技术、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新应用不断出现。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各种互联网新应用及智慧城市、智慧安防等已经得到广泛的普及应用。今后,无人驾驶汽车、无人商店等应用将得到推广,这对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保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网民群体不断形成。目前青少年开始成为互联网的主要用户。《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我国网民以青少年、青年和中年群体为主。截至2019年6月,10—39岁群体占总体网民的69.1%。网民群体构成的新变化,要求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理念、措施必须与时俱进。

互联网开放格局不断变化。当下互联网核心技术依然被控制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面临着比现实社会管理更复杂的情境,面临着互联网管理主权与互联网国际管理规则的矛盾问题,维护我国信息主权的任务更加艰巨。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与严峻的互联网安全形势相比,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

对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升。现在很多人对互联网安全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力度还不够强,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规划设计、法律政策体系、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等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很多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还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组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与网络管理有关的部门不少,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网络的协同管理效率受到制约;一些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认识还不到位,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互联网安全风险的管理漏洞还比较多,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法律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从现实执法效果来看,互联网违法犯罪的查证和处罚力度等还存在一些不如意的地方,对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现实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违法犯罪成本低、监管成本高、执法依据不明确等问题。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政府网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组织、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过程的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网络受害人投诉无门,或举报投诉迟迟得不到答复而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反映出互联网安全风险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现状。

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加强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将互联网安全摆在国家安全的重要位置予以部署。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要适应互联网技术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对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提前研究、规划、布局和部署,将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

健全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组织体系。要建立统一高效的互联网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和研判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参加,各职能委办局参加的互联网安全治理委员会,高位规划领导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指导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规范互联网安全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架构,清晰划分市、区在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事权。合理配置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队伍编制,切实加强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的法规体系。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研究制定地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等对维护网络安全及网络治理方面的法律责任。要对刑法有关网络犯罪、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对当前依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归类汇总,供网络管理执法部门学习参考;对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汇总并上报国家立法机关等及时修改完善。针对当前网络约车、网络租房等新应用行业,要及时研究制定地方性规章。根据上位法规,研究制定综合性互联网管理条例,对互联网安全管理作出详细的地方性规定。

进一步落实互联网行业、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责任。要推动互联网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网络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组织互联网安全龙头企业和相关技术力量,对新兴技术应用及其安全风险进行前瞻性研究,加强网络风险源头防控。要制定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更多互联网企业自觉防范各种安全风险。互联网行业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网络安全的举报、投诉、监督等工作,对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内部处罚;指导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自觉接受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互联网企业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防控机构,防范并有效应对各类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要加强互联网安全风险防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互联网安全提供人才保障。

我们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建设网络强国的高度,居安思危,备豫不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让网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袁振龙,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研究所所长、智库建设与管理处处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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