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发布 社区社工人数不得少于9人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发布 社区社工人数不得少于9人

北京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该标准明确提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的社工人数不得少于9人。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的水平,结合北京实际,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这一标准明确了设立居委会四个方面的标准,即四界清晰、规模适宜、配套齐全、人员齐备。根据该标准,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在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设立,并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设立居委会以社区内房屋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不超过3000户9000人。

该标准提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标准从1990年的100至700户,到2000年的1000户左右,再到2011年的1000至3000户,已经走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全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至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70个社区规模在5000户以上。

根据最新出台的标准,本市要求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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