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肖像有商业价值吗

普通人肖像有商业价值吗

案情回顾

魏先生在一家健身公司健身时,私教王某为其拍摄了9张健身前后对比照,后发现该健身公司未经他许可,便将这些照片发布在大众点评App上,用于经营宣传。魏先生将该公司和运营大众点评App的汉涛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汉涛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健身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汉涛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提示

近年来,互联网的肖像权保护问题不断引发热议,如素人街拍照是否能随意发布,商家发布他人照片介绍店铺、售卖服装是否侵权等。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肖像权、名誉权同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肖像权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对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肖像权也是一项财产利益,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肖像权也具有消极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经查明,魏先生与健身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他仅同意成为“效果会员”,但健身公司也未对“效果会员”作出相关书面文件和解释。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无肖像权人明确授权,对其使用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也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

其次,著作权和肖像权虽属于各自独立的权利,但对于拍摄他人肖像的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该案中,王某虽是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权时,未经魏先生同意,也不得随意发布其肖像照片。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但该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因此未侵犯名誉权。汉涛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照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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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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