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习惯性怀疑的认知与消解

互联网时代习惯性怀疑的认知与消解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在互联网时代,习惯性怀疑更容易借助网络传播机制和网络传播所具有的特质,被放大、被利用并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破坏人与人之间和人与制度之间形成的有形或潜在的默契,动摇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共识、价值观等,严重的甚至破坏社会稳定,使现有的社会制度及解决纠纷的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使社会陷于持续性动荡。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破解习惯性怀疑所诱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面对的议题。

习惯性怀疑及其典型表现

习惯性怀疑是个组合词,由“习惯性+怀疑”组合而成,既有这两个术语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含义,也因为这两个词的组合,而产生了1+1大于2的效果。怀疑本身是个体认知过程的一种常态性伴随状态,个体基于知识体系、价值观、立场等对认知对象持不信任态度、不确定状态,是正常的心理活动。怀疑在个别情况下的外化,表现在自己行为当中,如果不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实质性影响,通常会是一种无害状态。但当怀疑变成习惯,变成下意识的反应,变成在频度和程度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后的心理及外化性行为时,心理活动就可能外化为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为,由个体行为变为具有传导性的社会行为,成为挑战社会共识、社会共同的价值观的情绪性前导、病理性共振,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并进而增加社会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成本、增加个体对于公共性制度的不信任,诱发反社会、反制度行为的发生。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维护公共生活中所必需的基本的秩序,防止习惯性怀疑给公共生活、现有制度、秩序等带来破坏性影响,就需要防止习惯性怀疑的外化和扩大化,防止习惯性怀疑所引发的公共情绪对现有秩序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也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体制机制,既解决习惯性怀疑产生的社会问题,使习惯性怀疑变成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又要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尤其是要利用好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思想阵地,在熟练掌握、运用信息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对习惯性怀疑予以适当的干预。

要防止习惯性怀疑的消极影响,需要先全面认识把握习惯性怀疑的表现。习惯性怀疑的表现,重点在于其传播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效果。因为只有引发严重后果的习惯性怀疑,才能向我们呈现完整的习惯性怀疑图谱,才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来解决习惯性怀疑所引发的后续的社会问题。我们采用大处着眼、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对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习惯性怀疑的类型及表现方式予以总结,大体上归纳为这几大类型:

首先,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最具破坏性的习惯性怀疑是对现有政治、法律等秩序或现有体制、机制等产生的怀疑,可称之为政治类习惯性怀疑。这类习惯性怀疑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谣言或其他不实信息等对特定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下的共同体成员进行渗透、误导和煽动等,激发他们对现有政权或制度的不满。当这种习惯性怀疑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通过号召人们走向街头、占领市政厅等游行示威行动,给当地的秩序产生冲击,轻则使政权出现局部危险,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重则甚至使本地区、本国长期陷入无政府状态。

其次,也有大量的习惯性怀疑产生破坏性作用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行业或职业群体。一般来讲,行业和职业群体在发展或提供正常服务的过程中,会面临专业化、职业化服务不被人们充分信任的情况,如果这种怀疑被有意识反复挑起并变成普遍性的怀疑,就容易变成对某个行业或某些群体的习惯性怀疑。通常来讲,与人们生命、健康等息息相关的行业,比如对医生和医疗系统、食品和食品卫生系统等更容易产生习惯性怀疑。现实中也存在大量冲突,起因都是群众中存在的普遍的习惯性怀疑。平时这些怀疑未被注意及时消解,遇到突发性事件的时候,这种习惯性怀疑便容易酿成破坏力极强的群体性事件。

最后,第三类容易形成破坏性社会后果的情形,是对某类人或特定群体形成的习惯性怀疑。这类习惯性怀疑的发力对象,是不同群体、不同种族之间的信任。通过不断挑起不同人种、不同种族和不同国家间人与人之间仇恨,来引发矛盾、制造冲突。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针对不同族群的习惯性怀疑时有发生,在国外生活的亚裔受到攻击的机率增大,受到不明攻击的案例经常出现。

互联网传播机制下的习惯性怀疑

习惯性怀疑对社会的危害,与习惯性怀疑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以及对他人的影响等密切相关。一般来讲,习惯性怀疑越有条件进行广泛的传播,就越容易引发广泛的社会反应,越容易激发现有体制、机制及信任体系的回应,也越容易对现有的体制、机制及社会正常运行的信用体系、价值观体系带来难以承受的挑战,越容易对其造成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损耗。互联网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完善而带来的传播机理、传播能力的不断变化,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促使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发生持续而深远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传播机制对习惯性怀疑这种病理性情绪的传播、放大,也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发挥了对现有制度、秩序及公共信用机制的破坏性作用。

在网络时代或由互联网等技术的运用所催生的信息时代,探讨并正确认识网络环境下习惯性怀疑的传播特征,有利于寻找习惯性怀疑所引发的不良情绪产生的社会根源,有利于从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角度,防止由习惯性怀疑引发的基础信用体系冲击所带来的相应社会问题,从而为习惯性怀疑的干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在互联网作为人们最主要的认知、娱乐和与外部世界进行交流的工具的情况下,在社会正常运行、国家正常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并且政府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化作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路径的情况下,需要深入探讨习惯性怀疑的传播特点及其与现有制度、秩序及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价值观、必要的共识等之间的关系。

习惯性怀疑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社交媒体时代,会作为具有负面、破坏性的力量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互联网超强的信息传播能力及其不断增加的各类应用,为习惯性怀疑的传播、为习惯性怀疑者所要表达的病理性诉求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的能力,毫无疑问是其他大众传播媒体无法比拟的。当下,互联网还以更强的长尾效应和潜力更大的数据服务能力,为习惯性怀疑在全社会甚至全球的漫延,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这种发展趋势,借助互联网得到更有效传播条件的习惯性怀疑,在缺乏有效管理、控制的情况下,会相比借助其他大众传播方式,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社会制度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

第二,与其他类型的大众传播媒介相比,互联网这种传播媒介更偏向于信息的传播而不是信息的控制。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基于共识的信息传播,尤其是涉及突发性事件的对社会发展更容易产生共振作用的解读等内容,往往会产生由于逐步失去把关人和原有的控制机制而失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基于习惯性怀疑而传播的分裂社会共识、制造社会动乱、瓦解现有体制之基础等方面的信息,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制止,传播者也难以被绳之以法或承担相应的代价,从而难以从根本上抑制这类信息的传播。

互联网时代,具有煽动仇恨、制造不合与分裂的大量谣言、不实信息,是习惯性怀疑者们常用的传播工具。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都难以有效控制这类信息,难以防止其广泛传播进而产生危害性社会后果。国家与国家之间因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不同和诉求差异较大而存在的分歧,导致国际社会不仅在这些问题上难以形成合力,而且给话语权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提供新的舆论宣传阵地,比如占据话语权的国家传播对其他国家有害的习惯性怀疑论调,给敌对国制造种族和阶层分裂的舆论环境。不少国家和地区在面对习惯性怀疑在网络空间传播并导致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也在努力通过强调网络主权、加强立法、执法等国内法治建设的方法,来建构有效的监管机制。但不断更新的信息传播内容、迅速发展的处理和推荐技术以及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复杂的信息传播机制,又往往导致大多数国家的努力难以在实践的层面产生实效,只能长时间处于追赶或被动应对的状态。

第三,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媒介,尤其是进入到社交媒体时代之后,其信息传播的机制,在许多方面都更加有利于习惯性怀疑传播、放大,进而产生更加广泛的社会影响。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能够上网的移动终端设备越来越多,用户越来越可以没有门槛地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方式发声,互联网用户也越来越依赖于少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的长尾效应可以将大量散居在全球各地而具有同样诉求或爱好的用户聚集起来,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其他组织,包括商业和政治组织等,也可以利用算法等技术对用户进行精准识别、进行信息的精准“投喂”。互联网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互联网上有海量信息源的情况下,生活在他人或自己精心织就的“信息茧房”当中,逐步失去比较的能力、批判的能力。而这种环境下成长的网民,又最容易被习惯性怀疑所俘获,成为习惯性怀疑的组成部分。

第四,互联网时代,个体在使用大量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也将自己的数据,交给了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大量商业组织,个体在网络空间越来越像一个裸奔者。个体对自我的掌控能力、个体的自主性,也在随着互联网对自己的渗透率的提升而降低。这种情况也容易使个体成为习惯性怀疑的俘获者,也容易使个体将习惯性怀疑外化为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实践者。在互联网时代,无论作为监管方的政府还是独立而清醒的学者,都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广大互联网用户保持自主性、独立性,并以此保证个体有自我判断、自我识别和能力,防止个体成为习惯性怀疑的俘获者。

建构和维系社会发展所赖以依存的基本共识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技术越发达,个体在网络空间借助互联网服务商和其他商业组织提供的服务越容易在网络空间展现自己的所思、所想,越容易在网络空间找到共鸣。在这种情况下,也就越需要从各个层面、通过各种措施,对网络空间的习惯性怀疑予以干预。社会或任何有机体的正常存在及运转,不可能也不需要彻底消除习惯性怀疑,而是用现有的体系、机制及信用体系等消解或破除大范围、大规模的习惯性怀疑,尤其是具有制度及文化破坏性的习惯性怀疑。这既是社会发展所赖以依存的基本共识的建构和维系过程,也是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主动回应新问题、新挑战和寻找更加理想的新方案的要求,是找准共同的目标使社会生活正常进行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基础。

要消解习惯性怀疑,建构和维系社会发展所赖以依存的基本共识,首先,需要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思考相关问题并设计相关问题解决的方案。网络时代的习惯性怀疑,能够借助互联网得到更大范围内的传播,能够像病毒的传播那样迅速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并借助一些人对政府、对体制方面存在的不信任因素,对现有秩序产生影响和破坏作用。所以,互联网时代更要对习惯性怀疑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有足够的重视,从国家安全、主权利益的角度,从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从如何全面提升和完善社会治理能力的角度,综合考虑,综合施策,认真应对。

其次,消解习惯性怀疑,要从根源上做文章,从解决产生习惯性怀疑并有可能对社会产生破坏性作用的社会问题入手。既重视习惯性怀疑在网络空间作为舆论、作为民间表达和作为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诉求,同时又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分析研究习惯性怀疑产生的社会根源,了解其背后深刻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动因,双管齐下,两手要结合着抓。

本文之所以强调要主动应对习惯性怀疑,实际上是基于对习惯性怀疑作为一种情绪、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的考察。越是最终酿成巨大社会动荡或社会破坏力的习惯性怀疑,越可能具有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根源。在重视这类习惯性怀疑并防止其产生破坏作用的时候,要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从本源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只有铲除具有巨大破坏力的习惯性怀疑产生的土壤,减弱甚至消除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习惯性怀疑给社会的正常发展产生重大的破坏作用,才能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卷入习惯性怀疑的社会情绪当中,充当习惯性怀疑的火山口和践行者。

最后,对于互联网信息、互联网新闻和其他文化类产品的监管机关来说,要从研究并掌握新技术、新应用的传播规律、与线下行为的互动模式或对现实生活中人们认知方式的影响等角度,通过平时扎实落实日常管理工作,将互联网信息、新闻和其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网络产品及服务变成自己得心应手的工具。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机关的宣传等部门,在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增速、不断迭代的情况下,在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加工处理技术对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对社会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要有主动占领网络阵地的意识,同时也要掌握主动通过新媒体提供的信息生产、信息发布及传播平台做好引导工作的能力,积极主动应对化解习惯性怀疑,推进社会基本共识的建构和维系。

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经提出“媒介及讯息”的命题,认为信息传播的方式对信息传播的效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信息传播技术对信息传播规律发挥作用的场景、条件等予以定义的能力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各级领导部门,尤其是负责宣传工作的领导干部需要对信息技术推动甚至决定的信息传播效果、信息传播规律进行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做好党的事业的宣传工作,做好在关键问题、重要事件上应对和化解习惯性怀疑,更好地引导网络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信息化发展的驾驭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党政领导干部熟悉信息传播规律,能够主动使用新媒体平台做好平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关键问题上与网民的交流沟通工作,是新时代领导干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必须具备的素质。准确、权威的信息不及时传播,虚假、歪曲的信息就会搞乱人心;积极、正确的思想舆论不发展壮大,消极、错误的言论观点就会肆虐泛滥。关键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宣传机构是否具备利用网络阵地降低、化解危机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时的使用、日常生活中的积累。因此,只有平时坚持不懈地抓互联网阵地建设,注重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相应能力、创新工作方法,才能在关键的时候、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把握好时度效,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参考文献】

①夏学銮:《习惯性怀疑危害不容小视》,《人民论坛》,2014年第25期。

②赖胜强、唐雪梅:《信息情绪性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影响研究》,《情报杂志》,2016年第1期。

③袁毓林:《“怀疑”的意义引申机制和语义识解策略》,《语言研究》,2014年第3期。

④颜东:《领导干部应具备什么样的互联网思维》,《人民论坛》,2017年第27期。

⑤[加]马歇尔·麦克卢汉著,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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