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的法制宣传策略及当代启示

延安时期的法制宣传策略及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策略和经验对当前法治工作,特别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与贯彻落实,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注重对法制内容的宣传

无论何种法律,都必须被认知,否则它就是一张废纸。延安时期,为提升边区人民的法治思想与法律意识,边区党和政府对于法制的宣传主要从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法律观念、提升边区民众对法的认识的角度着手,不断增强边区民众对法律的遵从。

普及边区法律条文。党领导下的边区政府颁布了大量法律条令。其中,仅陕甘宁边区制定的法律文献就有1000余部,内容涉及国家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领域。这些法律制定后,为了尽快在边区各个政权传播开来并遵守执行,边区政府通过报刊、书店、宣传标语、文艺演出等方式进行推广,使得边区法律条文能够及时、通俗、有效地为边区广大民众所接受。在普及边区法律条文中,党特别注重当时最具有影响力的宣传媒介——《解放日报》的作用,特别是发挥了《解放日报》普及法律条文、传播法律知识的平台作用。《解放日报》自1941年创刊开始,就陆续刊载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专署组织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有效推动了边区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在刊载法律条文的同时,《解放日报》还对各项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特点、适用范围、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解释,从而加深了群众对相关法律文本的理解。例如,1941年5月21日,《解放日报》刊发了《施政纲领——到群众中去!》的长篇社论,指出《施政纲领》实施的“基本方针乃是团结抗战,其所要达成之目的乃是一个强盛独立的自由中国”。同时,《解放日报》还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的条款与国民政府实行的政策一一对比,详细阐述该施政纲领的法理优势,获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在宣传标语的利用上,边区政府不但使通俗易懂的宣传口号融入民众生活的地方戏、语言之中,还在边区民众生活集中的区域使标语口号上墙,以增强标语口号宣传的持久性。

弘扬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边区党和政府十分注重在民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宣传。一方面,法制宣传工作始终坚持法律的阶级性特征。“边区司法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保护各个抗日阶级的利益。这种司法政策,剥除司法表面上超乎阶级,实际上则受阶级决定的伪装,而清楚规定法律是服务于阶级的。”①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坚守和继承,阐明了边区法制建设的阶级性特征,说明了边区法制建设是服务于边区民众的、为工农阶级服务的,强调了保障人民权利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边区法律的制定就是以边区民众的权益为出发点的。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②。1946年,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解放日报》在诠释这一纲领时指出,和平建国的一个重要基础便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具体措施便是要废止或修正一切限制人民权利的法令,从而使“人民不受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所侵害”。这一系列的宣传极大地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使党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极大地提升了边区民众对法律的遵从度。

批判国民党旧法观念。南京国民政府在借鉴欧洲和日本成文法典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最终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干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维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观。南京国民政府所确立的法律体系其实质是维护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国民党的一党统治作辩护,使广大人民群众处于被统治压榨的地位。而在延安时期,党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影响下,清醒认识到国民政府法律弊端,并在对国民政府法律体系批判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1943年3月16日,谢觉哉在延安司法会议上指出:“应该从目前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司法理论。”③为了树立新民主主义的司法观,《解放日报》还多次公开批判国民政府的旧法观念。如针对蒋介石发表的从思想上法理上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攻击的《中国之命运》,《解放日报》发表《驳蒋介石的法律观》一文予以回击。该文从“法律”的概念、“法”“权”“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的阶级性等方面驳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的法律观,指出:“法决不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私有品,人民也应当有法。人民有了法,那末,政府不得人民的同意就不能随便作用一个官吏,一个警察,一个甲长;人民有了法,政府不得人民的同意就不得随便私造一个制度,私造一个法律。”④同时,边区政府还通过开展各种文艺活动对国民党的旧法观念予以批判回击,在边区民众中起到了积极的反响,使边区人民意识到国民政府的法律只是服务于其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广大民众仅是被压榨的对象,这进一步强化了民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民众对边区法律的认同。

延安时期法制宣传的策略

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⑤,这表明策略的灵活运用对于革命事业的开展极端重要。延安边区在国民党实施军事包围、经济封锁和新闻统制的艰难环境下,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非常注重工作策略,注重从战略战术的角度分析工作,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策略,推动党的执政理念落地生根。延安时期党的法制宣传工作同样要注重策略,以更加有效地提升法制宣传的效果。

注重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法制宣传的形式决定了民众对法制内容的可接受程度,有效的法制宣传方式方法不仅能吸引民众对法律内容的好感,更有利于对民众进行心理暗示和引导。延安时期的法制宣传工作在报纸、宣传单、宣传标语、文艺宣传等方面都采取了民众喜闻乐见、较易接受的方式。如《解放日报》不仅通过专版、社论、简讯等栏目发布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及时宣传党的法制政策,而且还开辟了《小言论》《小信箱》《中国妇女》《青年之页》《选举零讯》等专栏,发表了《施政纲领——民厅将深入群众,号召青年拥护执行》《广泛征求人民对边区参议会的提案》《参加选举中妇女》《什么叫“三三制”》《关于抗日边区土地政策的决定》等报道,有针对性地宣传边区法制建设成果。通过这种形式的宣传,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渴望了解党的政策的要求,也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阐释力和影响力,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使“读者透过版面可以感受到报纸对各类事件的态度和感情,并自觉不自觉地受这种态度和感情的牵引”。在诸如诗歌、小说、戏剧、美术、音乐等文艺作品,特别是各类文艺演出活动中,边区政府特别注重通过将法律语言融入到各类艺术作品中以艺术的方式表达出来,使之成为边区民众生活中的常用语,内化到边区民众日常的生活习惯之中,有效地增强了边区民众对法治的认识,强化了边区民众对法律的遵从度。

以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生活的案例诠释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基本组成,但法律条文是比较抽象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相对不高,思想观念落后的边区民众而言,单纯理解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困难。有鉴于此,边区政府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例如,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⑥这一条例使得边区广大妇女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权利,然而,长期的性别歧视和男尊女卑思想,使得这一法令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很多妇女对选举活动心存疑虑,不敢贸然参与。与此同时,一些男子也对妇女参与选举持否定态度,甚至有人公开叫嚣:“不要叫婆姨们投豆豆(选举),她们不顶事。”为了强化群众对妇女参选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认识,1941年5月31日,边区政府在《解放日报》公开发表《安定选举中的妇女》一文,全程报道了安定县(今子长县)妇女参与选举的情况,详细记录了不同身份、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的妇女在参选过程中的言行,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选举活动的热情刻画得淋漓尽致,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解放日报》还先后刊登了《地主王随合自动减租》 《为民除害-汉奸刘振英正法》《延县贺家沟反对买卖婚姻一例》等新闻,用以诠释边区制定的《关于抗日边区土地政策的决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案例通俗易懂,且与边区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不但加深了边区民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实现了法制宣传的目的,还提升了边区民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将边区民众改造成了法律法规的宣传者与拥护者,使边区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得到提升。

以实事求是的调查彰显法制效果。法制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而良好的法制效果也是取信于民、增强法律公信力和宣传法制理念的基石。为了将边区法制建设的成效客观、真实地展现给民众,边区政府多次开展司法调查,积极公开报道法制建设效果。如1941年10月14日,《解放日报》发表的《边区的司法》这篇报道,就详细介绍了陕甘宁边区在立法、诉讼、审案、判决、狱政等方面的精神和制度。与此同时,在对陕甘宁边区20余县三年内的刑事案件进行细致调查的基础上,边区政府统计了汉奸、破坏边区、贪污、鸦片、杀人、违反军纪、妨碍秩序等33类案件的数量和审理情况,以详实、客观的数据证明了:“边区司法没有官僚的、费时耗财的、私营舞弊的作风,而是根据证据尽速判决了案件,也因司法精神的高洁与司法人员的朴实,而很少不妥当者。”⑦1945年1月13日,边区政府又在《解放日报》公布了对1942年到1945年间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统计结果,总结出边区司法建设具有: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镇压坚决不悔改的敌探汉奸;照顾各阶级的利益等三大优点,并指出:“边区的司法系统中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在许多方面看来,它是全世界的一个模范。”⑧由此可见,一方面,边区政府通过实事求是的调查,以详细的报道将每一个涉及到法律的案件都全方位地展现在民众面前,使民众更详实地了解到案件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边区政府在对案件完整呈现的同时,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边区政府的法律法规给出合理的处理,使法制效果真实地展现在边区群众眼前,从而提升了法制宣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延安时期法制宣传的当代启示

党在延安时期为推动边区法制宣传工作所作出的一系列努力,无论是对边区民众,或是对边区政府的法制建设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些重要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与借鉴意义。

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法律宣传与法律效果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民众对法律有认同感。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知、作用和观点的理性认识,是公民接受、认可、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公民遵纪守法的重要前提。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一方面,要使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以多种方式给民众展示法律内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每一条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增强民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及具体内涵的了解,使民众认识到当前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相关案例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新阶段的体现。另一方面,要使广大民众了解党的法制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理念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指导思想。而要使广大人民群众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念,需要强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性宣传,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信服和敬畏,帮助民众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

调动民众参与法制宣传工作积极性。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法制宣传工作则是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的保障。故而,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律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要做到及时将法律草案公之于众,让民众及时了解,并开展广泛的讨论,以使法律的制定充分吸收党政工作人员、知识分子、民营企业家、农民、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更要让民众充分讨论以法律为蓝本的案例及法律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以最大范畴、最大程度地考虑民众的意见,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民意。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新阶段的指导思想,只有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更加有效地使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法律依据。要注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发现法制宣传工作的典型代表,要在民众中发展一批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义务宣传员与讲解员,发挥好他们贴近民众、了解民众、服务民众的优势,使习近平法治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当然,在人民群众中发展优秀的民众代表是不易的,这需要党和政府在积极发展民众代表的同时,还要注重在民众中培养这样的优秀代表,以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充分利用宣传工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要使法律被民众信仰,就必须通过各类宣传工作使民众认识法律。新时代新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信息沟通方式得到不断拓展,法制宣传工作不但要利用好传统宣传工具的优势,还要充分利用好现代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好现代媒体技术特别是融媒体的优势,要及时、全面、高效地将各项法律的推进工作呈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各项法律的开展情况。也就是说,从利用宣传工具的范畴看,不但要利用好报刊、电视、电影等传统的法律宣传形式,还要利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现代媒体方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法律宣传工具以人民群众最易接触到的方式呈现在其面前。从利用宣传工具的方式看,要以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如抖音、短视频的宣传方式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所以宣传片的风格较易吸引普通群众的观看。当然,充分利用宣传工具的目标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易接受法制宣传的内容,其不变的主题是,无论是利用何种宣传工具进行宣传,都必须充分发挥好党报党刊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实现宣传法治、震慑犯罪、弘扬正气、服务群众的功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舆论支持和宣传保障。

可以说,延安时期的法制宣传工作是成功的,不但调动了延安边区民众学习法律、贯彻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还营造了延安边区良好的法治氛围。延安时期的法制宣传策略与手段,对于今天我们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作用,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挖掘。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中心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18年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边区的司法》,《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3日。

②《保障人权》,《解放日报》,1942年1月27日。

③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42页。

④何思敬:《驳蒋介石的法律观》,《解放日报》,1943年8月10日。

⑤ 《毛泽东选集》 (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98页。

⑥《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新中华报》,1937年5月23日。

⑦《边区的司法(续)》,《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4日。

⑧《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解放日报》,1945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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