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生物多样性保护

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BD COP15)于2021年10月11—15日和2022年上半年分两阶段在中国昆明举行。此次大会主题为“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旨在倡导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达成《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的到2050年实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大会将审议“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确定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新目标。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首次在中国举办,既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的重视,也是对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重要成就的认可。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孕育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我国拥有森林、草原、湖泊、湿地、荒漠、海洋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物种资源、遗传资源也十分丰富。同时,我国还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多民族共同发展,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也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体现。

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既是宝贵的财富,客观上也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一方面,过往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政策导向,重发展、轻环保的理念,导致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遭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带来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发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系统的破坏,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重大打击。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受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指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主要面临着部分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物种濒危程度加剧、遗传资源丧失和流失的问题。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是横亘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回应的命题。如何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更考验我们的智慧。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生物多样性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报告指出要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报告同时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断,强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领导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开展。

政策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是最早加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自加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多条政策,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1994年出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方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文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政策遵循,推动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为协调各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顶层设计,2011年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同时,为对现有机构部门职能整合,2018年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一系列机构,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的需要。

立法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我国实行以内促外的履约策略,通过不断完善国内生物多样性法制的方式,不断提高中国的履约能力,推动了中国履约实现从“追随者”到“重要参与者”再到“积极贡献者”的角色演变,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部分是《环境保护法》等综合性立法,里面包含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另一部分是《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立法方面也有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专门性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司法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是生物多样保护的最后屏障,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有力的工具。我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取得显著成就,首先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业化和审判模式合一化等内容,我国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受案范围;其次是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层面基本全面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推动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有关湿地、林地以及濒危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的公益诉讼案件;最后是注重以刑罚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对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刑罚手段的适用性。刑罚手段的运用,体现了国家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当今世界,风云际会,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引发了全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也更激起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中国召开,既是一个对外展示的窗口,展现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让世界看到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也是一个交流合作平台,我们要抓住这个契机,努力发出中国声音,扩大中国国际影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早日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项下《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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