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把“安全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把“安全锁”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落地。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该法从明确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到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再到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全面系统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堪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安全锁”。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融合,各类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更为广泛,也更加频繁。但与此同时,个人隐私被过度收集、违规使用、非法泄露买卖的问题也饱受诟病。前脚浏览楼盘信息,后脚接到销售电话;注册完会员,推销短信就铺天盖地;搜索过一个物品,频频收到类似产品广告……除了网站、APP无孔不入的“精准营销”,更有不法分子明码标价兜售身份证号、快递面单等牟利,导致各种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信息安全风险急剧攀升。

数字时代,如何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愈发成为一道紧迫的必答题。事实上,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到《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再到《民法典》的编纂出台,这些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完善,对隐私裸奔乱象起到了遏制作用。但由于缺乏专门之法,许多消费者苦于隐私泄露却不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屏障,关键一条就是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权威性和系统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但有效弥补了法律漏洞,而且对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前瞻性规定。比如针对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该法强调“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针对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公共场所“刷脸”问题,该法规定只能“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这些极具现实针对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在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互联网平台良性竞争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传递出在便捷生活和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的价值导向。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敏感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规定。从现代法治创制的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无缝衔接,使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之网”更加紧密,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有安全感和幸福感。这是新法确立的优先参考要素,也是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社会法治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可依只是筑牢个人信息使用安全边界的第一步,接下来落地生效,还离不开监管、企业与用户诸多层面的共同推进。各方携手、严格履责,构建符合现代化治理方式的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推动良法善治成为现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