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视“才”与“财”聚合效应

珍视“才”与“财”聚合效应

近日,知名短视频创作者李子柒(本名李佳佳)起诉投资方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双方的纷争涉及股权架构、品牌归属、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文创产业创作方与投资方的纠纷不时见诸报道。一些纠纷的背后,或许存在着一方凭借不对称优势诱骗、胁迫对方签订“不平等条款”等情况,但必须看到,随着法治的完善,当事人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这种做法在现实中不是常态。在多数情况下,合作各方是基于自身的发展现状、发展需求、资源禀赋、风险偏好来达成协议的,权益的分配与义务的分担基本是协调的。

文创产业的特殊规律也许能够更好地揭示有关纠纷频发的原因。文创产业的参与者从事的是创新活动。创新不是按部就班、熟门熟路。在另辟蹊径、破壁出圈之后,时常会迎来先前难以预料的收益、机会和名望。当外部环境和双方的内在条件都已发生剧烈变化,仍旧按照初始约定来分配权益,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进而诱发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此类纠纷的核心就是创新利益的分配之争。

在内容为王的文创产业,创作方的个性、智慧、知识、技能始终是最宝贵的资源,是文创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本源和根系。但也要意识到,能够真正实现价值并促进社会发展的创新,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具体的创作活动,还包含创作成果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等环节,资本的参与是这些环节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投资方能在商品市场乘风破浪,在资本市场备受青睐,离不开旗下创作方的人格魅力和文化影响。创作方能专注于培育匠心、捕捉灵感、提高创作的质量和效率,也离不开投资方在组建团队、升级设备、推广内容、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说,资本需要创意的加持,创意需要资本的助推,二者紧密融合、相互成就,共同创造更多的价值,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商业模式,也是为社会提供更多创新成果的有效路径。

创意和资本都是文创产品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创作方和投资方都是创新活动的参与者、创新价值的贡献者。若双方分道扬镳、一拍两散,意味着创新链的断裂、创新品牌的贬值和创新供给的停滞,对双方和社会而言都是损失。从更大的角度看,“才”与“财”之间“1+1>2”的聚合效应,是值得我们倍加珍视的。二者少一些冲突和摩擦,多碰撞出创新的火花,既是双方之利,也是社会之福。

“合则两利,斗则两伤”,这样的道理并不难懂,难的是如何在现实冲突中长存“两利”、避免“两伤”,除了依靠合作方的理念和智慧,也离不开法治的激励和保障。

双方进入合作关系时,可结合文创产业的特性,预估企业和产品发展的多种可能,磋商制定渐进性、阶梯式、有备案的合作规则,为将来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选择权利义务分配方式预留空间。当矛盾纠纷出现时,通过补充协议实现利益的“再平衡”,是最恰当的选择。

若双方僵持不下、冲突激化,则需要由司法、执法部门来调解和裁决纠纷,尽早止损。如何得出既让当事人信服又有利于社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方案,高度考验法律适用者的智慧。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并尽量维持双方聚合效应的基础上,牢牢牵住创新这个“牛鼻子”,精准衡量各方在创新链上的地位和作用并将其作为利益“再平衡”的依据,或许是最可行的处理思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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