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解读

《北京市献血条例》解读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献血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解决本市献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为主要目标,以献血者为中心,坚持自愿无偿基本原则,明确单位组织动员责任,通过褒扬奖励献血者、优化献血服务、规范采供用血管理,营造良好的献血环境,形成鼓励自愿献血的社会氛围。

一、立法背景

血液是临床医疗必需的物质,也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战略资源。献血工作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文明进步和城市安全稳定。现阶段医疗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就是健康个人捐献的血液。

本市医疗资源丰富,吸引全国患者尤其是疑难重症患者来京看病就医,医疗临床用血量大,血液供需矛盾长期存在。此外,作为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在京举办频繁,对临时紧急用血的储备也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如何保证首都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一直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施行,确立了自愿无偿献血的基本原则。本市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满足本市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提供了制度支撑。

近年来,本市献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采供血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服务能力日渐加强,血液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市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献血工作还面临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单位动员组织作用发挥不足、血液供应风险应对机制有待完善、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有待加强等问题。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推动本市献血工作,促进本市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自愿无偿献血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条例总则在鼓励自愿无偿献血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二是提倡健康适龄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三是明确献血者的权利义务。献血者意愿应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有权了解献血相关情况,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等。

(二)完善献血工作管理体系,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从法律层面明确献血工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供血机构、社会单位在献血工作中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本市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市、区政府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街道、乡镇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工作。二是规定市、区卫健部门负责献血、采供用血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献血工作机构在卫健部门领导下负责献血具体工作;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村(居)委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个人自愿献血。四是明确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三)加强对献血者的服务与支持,鼓励个人献血

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行为体现了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精神,应当予以支持、奖励和褒扬。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献血方式、数量,优化献血服务。规定个人可以自行到血站及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参加单位、村(居)委会组织的团体献血。细化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等具体献血要求。市卫健委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为公众参与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二是规定献血者荣誉、用血优惠、优先用血及其他优待。对献血者,发给献血证书,给予适当补贴,发放献血纪念品;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光荣榜;卫生健康部门授予荣誉徽章,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评选。给予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优惠。在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优先安排临床用血。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的管理单位给予献血者优待。单位应当为职工献血提供便利,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四)强化献血宣传教育,压实单位动员组织义务

无偿献血制度的推行,需要政府、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单位的动员组织作用,营造关心、支持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应当各自开展相应的献血宣传、教育等活动。

二是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献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动员组织的时间进度安排和支持措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明确负责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动员组织活动。高校应当每年定期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支持学生提供志愿服务,为血站提供便利。此外,对不履行献血动员组织义务的单位,由卫健部门约谈,督促其整改。

(五)健全采供血服务体系,规范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

保障血站及采血点的设置和标准化建设、规范采供用血各环节的行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是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的重要内容。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采供血机构的规划设置。市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区政府等负责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采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先建后拆、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此外,规定了血站和采血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二是规范采供血管理。采血点可以开展献血宣传招募等活动,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血站采血应当遵守知情同意、健康检查、操作规程、献血者信息保密等规定。血站应当加强标本保存,进行血液检测,依法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血。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应当与血液保障能力相匹配,开展用血量大的医疗项目应当征求血站意见,同步制定用血保障计划。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推行节约用血医疗措施,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异体血液依赖。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控管理,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内容。

(六)建立血液供应风险应对及应急用血保障机制

血液的应急储备能力关系城市安全稳定,北京作为首都,对血液的可及性和安全性要求更高。条例在应急用血保障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由市献血工作机构预测全市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报告市卫健部门,市卫健部门可以进行血液调剂,并要求献血工作机构、血站、医疗机构采取联系有关单位动员组织团体献血、调整采血服务时间、合理调控临床用血等响应措施。二是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献血。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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