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借鉴中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

在历史借鉴中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

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机关站在群众的立场、视角看问题,就是抓住了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牛鼻子,聚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向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将效率和公正有机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得到强化。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需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真正解决信访者的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信访案件的诉求可能是个案公正,也可能是普遍公正。检察机关强调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就是重视个案监督,追求公平公正。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内涵,不仅包括及时回复群众信访,还包括在回复中加强针对性,以解决问题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回复,体现出法律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将法律监督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将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作为法治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平反冤错案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工作机制,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改革完善提供了历史借鉴。

重视平反冤错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在冤错案的平反过程中,中国古代重视惩恶扬善,贯穿慎刑思想,缓和社会矛盾,弘扬公平正义。汉朝就建立了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即皇帝和各级官员巡行监狱,主动发现冤情并予以平反。

产生冤错案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而预防冤错案的发生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同样,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机制,发现线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平反冤错案,也十分必要。中国古代虽然重视对冤错案的平反,但环节薄弱。由于“依状鞫狱,据供断罪”,刑讯逼供是顽疾。法律明文规定了刑讯制度。刑讯现象必然会导致逼供信的结果,冤错案的存量难以有效减少,平反工作就面临巨大压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广义的公正价值,重视通过个案监督推动法律改革和完善。当事人因有其独特的视角,更能够发现法律规定不公正之处,对于这样特殊事项的请求,是否需要受理,汉朝作出了明确的、肯定的回答。《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之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此年即除肉刑法。”缇萦认为当时的刑罚缺失教育功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指出了死刑和肉刑的局限。如果因为一次受刑,导致终身受辱,那么,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就不可求、不可得。对于这样的上书,汉文帝带领群臣进行讨论,从而开启了汉朝刑制改革的先河。该案说明,法律的进步离不开个案的审视。至于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汉朝刘向所著《说苑·贵德》指出:“今有满堂饮酒者,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涕,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因而,只有从个案出发,才能发现法律的不足,并通过改革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

上访和下访结合是中国古代平反冤错案的机制和特色

中国古代围绕平反冤错案建立了上访和下访结合的机制。上访,即当事人配偶或近亲属向有关机关递交诉状,请求平反冤抑,其内容丰富,涵盖了当今上诉和申诉两个方面。下访,即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主动调查,发现冤情予以平反,录囚制度就是典型的下访方式。

上访最主要的途径是击登闻鼓。各级衙门都在衙门口设置登闻鼓,有冤抑的群众可以“击鼓鸣冤”。由于鼓声传递的声音浑厚、响亮能够被官员和群众所听见,当击鼓鸣冤之时,也是引发大众关注的契机。在许多影视、戏曲和小说中,官府对于击鼓鸣冤案件的审理,往往要在大堂上公开进行,并接受舆论监督。

下访主要通过皇帝和各级官员定期、不定期适用录囚制度进行,也重视对“临刑呼冤”者予以救济。出于慎刑的需要,官府通过平反冤错案,宣扬仁政,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冤错案侵害的不仅是个体的权益,也表明公正底线的失守,平反冤错案是政治清明的标志之一。

中国古代平反冤错案的特色是重视事后监督。无论上访还是下访,都发生在冤错案已经发生之后。事前监督,则仅仅限于死刑执行等特别重大的领域。例如,中国古代形成了法律监督程序中的回避机制,在戏曲《十五贯》中,监斩官况钟作为苏州知府,监斩常州府判决的死刑案件。苏戌娟、熊友兰二人临刑呼冤,况钟通过请求暂停执行,启动重新调查核实程序,平反了冤案。可知,身负监督职责的御史,通过巡按、微服私访等方式,访贫问苦,收集线索,发现冤情。

建立发现线索进而纠正错误的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效果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积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法律监督不同于司法审判,如果说,司法审判坚持被动性,那么,法律监督恰恰需要的是主动介入。防止损害后果发生是法律监督终极价值的体现,而发现监督线索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为保证监督的程序和效果,需要健全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纠正冤错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信访,这说明信访作为检察机关与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是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体现。

新时代的法律监督更加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网络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网络时代、信息社会,既对法律监督提出了很大挑战,也为法律监督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空间。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制止犯罪的发生,防止不应有的损失,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实际上,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关国计民生的案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涉公益案件的损害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对这类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于改善法治观念、提振法治信心、塑造法治文化、强化法治信仰,都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对于发现和揭示冤错案的线索,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应借鉴“枫桥经验”,发动群众参与,在法律监督中借助社会力量,从而有效拓展信息来源,发挥法律监督在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彰显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使命担当

“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原因。只有深刻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改善信访环境,优化信访生态,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贯穿了及时处置的精神和原则。例如,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这一限时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彻底改变了信访费时、费力的现象,从而使信访案件分布呈“倒三角”的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是,限时办理仅仅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还需要在质量上做足功夫。检察机关只有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处理和解决,才能就地化解信访案件,实现法律监督目的。如果基层检察机关处理信访案件的质量不高,即便群众信访案件的分布呈现出“正三角”态势,也并不能带来社会治理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扎扎实实解决问题才是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王道”。

将效率和公正有机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得到强化。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需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真正解决信访者的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方面,建立异地办理有关信访案件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异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制度,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涉及当地利益的信访案件,通过异地办理,能够更加公正、有效地予以处理。前文所述的临刑呼冤机制,也是因为建立在监斩官回避的机制之上,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对涉及当地司法官员渎职的信访案件,仍由当地处理,可能导致公众对于处置结果公正性的质疑。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司法审判领域,而应当广泛适用于需要客观、公正处理的事件(案件)之中。法律监督机制应当贯彻回避这一原则,通过强大的公信力,发挥其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对于关涉地方利益的群众信访,只有异地办理,才能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寻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建立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机制。充分吸纳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信访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才能起到教育公众、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信访案件的处理,不仅关涉信访群众的切身权益,也是体现社会关切的有机组成部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群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吸取群众智慧公正合理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情、理、法有机统一的过程。由于群众信访案件的处理涉及面宽,发挥群众的作用、增强群众的参与、倾听群众的呼声、吸纳群众的意见,就显得更加迫切。尤其是对于关涉政策调整等问题的信访案件,只有发动群众,让大众评判,才能增强解决措施的针对性,增强解决方案的说服力,检察公开听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机关站在群众的立场、视角看问题,就是抓住了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牛鼻子,聚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向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总之,以人为本的情怀和观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健全和完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离不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的体现,是公正合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举措。加强法律监督,就需要关注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强调新时代人民检察的使命、担当,就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通过彰显人民检察的初心,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法治学院教授。本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7期)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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