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如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重大行政决策如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主决策是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人民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我国制定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程性”。例如,根据《条例》规定,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中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决策前,公众有提出决策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在决策中,公众具有表达意见和参与协商等权利。例如,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还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在决策后,公众有监督权。例如,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针对公众关切,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后评估中,决策机关也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面性”。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都应履行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法定程序”。例如,制定各种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应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从参与的方式、途径、条件等方面看,公众的法定参与权是全方位的。例如,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法律对决策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包括依法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除传统媒体外,还强调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规定了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沟通协商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系统性”。例如,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对民主决策权的集中规定;风险评估中的舆情跟踪体现出对民意的重视;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决策承办单位向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及决策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对依法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须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等等。

法定的民主决策权只有通过保障和落实,才能将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落实民主决策权,要坚持以下几点。

党的领导是落实民主决策权的政治前提与保障。《条例》将民主决策法制化,体现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意志要求的有机统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有序性。例如,决策信息公开是保障民主决策权的重要条件。《条例》对决策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公共利益保护等原因,有的决策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为此,《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公开决策事项目录、标准,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对民主决策权的保障有重要作用。但这两种程序具有很强的“内部性”,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防止“程序空转”,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

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统一的。实践证明,民主决策对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等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一些地方围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难题,线上线下以多元方式与人民群众协商,使群众的“金点子”变成了“金钥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共享”,就是要使重大行政决策积极回应民众的重大关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协调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有机统一起来。

加强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监督。《条例》虽然规定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渠道,但缺乏具体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三种监督如何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仍是需要研究总结的问题。从我国监督体系来看,还需发挥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等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各种监督贯通协调,保证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另外,要强化问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等程序的,应依法问责,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应当终身问责。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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