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主要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该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程序、措施、时限等具体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法裁定作出,是一项独立于诉讼的救济途径,具有强制性,通过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一道坚实的“隔离墙”,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在该制度实行的六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发现难”“举证难”“执行难”的困境及签发率不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力“护身符”。

明确原则,确保“令”出必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司法机关签发,签发标准如何把握、法官如何进行裁量,需要明确相应的原则。《意见》规定,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同时,《意见》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彻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精神,强调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上述规定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在严格把关、杜绝错发滥发的基础上,应将受害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发挥出保护令的保护作用。

针对“发现难”:明确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是救助的前提。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封闭性、私密性的特点,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如果由其法定监护人实施,更是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存在“发现难”问题。为此,《意见》对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和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强制报告义务的明确及规定的细化,可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确保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针对“举证难”: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问题。在当前的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然而证据规则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在诉讼过程中充当天平“砝码”的作用,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关键。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应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等。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能够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因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而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效果。

针对“执行难”:细化执行体系,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实效,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私密环境里,这导致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度很大。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处罚机制。其中,人民法院是主要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根据违反保护令的具体情节,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被申请人将面临训诫、罚款、拘留以至刑事处罚的责任。该规定原则性较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问题均需得到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二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还具体规定了各部门协同、联动的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应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与合力。

随着《意见》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盾牌”将变得更加坚固,一个多方联动干预、全方位救助的反家暴体系也逐步完善,将为受害者们勇敢维权解除“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重获生活安宁。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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