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如何落在实处

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如何落在实处

伴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在稳定增加就业、提升居民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新业态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保民生中的作用,我国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推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不断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议题有待厘清。例如将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传统劳动权益保障混为一谈,不能准确把握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特点。二是相关制度规范法律位阶和层级不高。目前多是从部门规章或者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规定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的权益问题,劳动法等法律对此回应还不够,影响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施效果,尤其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内容表述上原则性强,对实践的指导不够明确。三是劳动诉求集体协商机制不完善。2021年修订的工会法虽然明确了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规定较笼统,尤其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工会如何集体协商,怎么同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较模糊,亟需破解“操作性”困局。

准确把握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特殊性。新业态从业是一个与传统就业存在显著差异的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或者有多个用工主体,灵活性和去组织化既是其特点也是优势,不能用过去劳动关系标准套用甚至是框住鲜活的新业态实践。换言之,我们需要重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更要注重与劳动权益相关甚至是更紧迫的其他权益的保护问题,例如他们在职业替代风险上的严峻性,在工会救济上的不完全性。因此,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更需关注诸如充分就业机会、应对经济形势变动的职业保障、获得技术与保持技术的机会、掌握技术更新手段、就业培训、收入保障、通过工会以及社会对话机制发出集体声音等方面的权益。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灵活化、网络化、碎片化的新就业形态关照不足,要提炼总结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中围绕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好做法,并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要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基于新业态劳动本身建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体系,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的法律地位;从调整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向如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的就业、权利、保护和诉求方面转移,弱化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劳动权益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关注他们因客观原因而永久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保护问题;强化新就业形态类型化的法律规制思维,以“去雇主化”“多雇主化”“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方式的新型化”为基础分别构建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例如“去雇主化”用工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多雇主化”用工的劳务关系认定问题须法律精准规制。短时间如果国家无法正式统一立法,应尽快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行政法规,明确新业态从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使立法更好适应并满足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完善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机制。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将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持续为平台提供服务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就业监测和就业统计,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新业态从业人员发展变化情况。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精确评估不同行业和工种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风险,在用工合同指导、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参保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方面提供更精准性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服务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推进工会扁平化运作,增加工会基层工作者数量,工会定期发布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方面的调研报告,根据不同用工类型制定规范化的格式合同,优化新业态劳动者的意见表达、处理和反馈的流程,探索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集体谈判和代表诉讼方式,帮助他们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效取证并维权等,解决好当前新业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后要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借助大数据, 升级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执法能力;定期发布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性案例,强化制度预期;政策宣传要亲民化,让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最新政策,推动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确化、网格化和数字化。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紧跟现实,对相关案件进行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具有前瞻性、指引性的规则,将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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