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效能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效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高度重视,这既是对过去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成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新征程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寄予的更高期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机关而言,要积极回应、主动适应党和人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深刻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正确方向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重视、支持和推进是一以贯之的。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绝对领导,将党的二十大关于公益诉讼的部署要求全面融入到检察履职办案中。

切实增强制度自信。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破解公益保护难题,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定位和设计,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以更加丰富和更具成效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强化系统观念,扩大监督视野。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间要协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要联动,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方式也要融合,在检察履职中融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手段,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民利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关系国计民生,一直是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主阵地”。经过几年的发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逐步拓展到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并且仍在不断拓展、延伸。同时也要看到,与新时代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相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紧盯生态环境、食药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关注“一老一小”、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公益损害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公益诉讼检察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权益,要在检察履职中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应听证尽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搭建交流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乡镇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就公益损害、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整改评估等问题认真听取听证员、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对于严重损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案件,做足做实调查取证、研究论证、民意研判等相关工作,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要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激发他们公益保护的热情,发挥他们贴近基层、具备专业知识的优势,让公益诉讼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生动实践。发挥志愿者在线索发现、专业咨询、辅助办案等方面的作用,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外脑支持、智慧支撑。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官和志愿者之间的“黏性”,搭建各式各样的交流互动平台,加强日常联络,组建各领域专题咨询小组,向志愿者问计问需,建立健全志愿者履职保障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

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聚焦服务大局。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发展要求,找准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着力点,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战略落地见效。

推进高水平法治建设。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准确认识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维护公共利益。把握好检察权和行政权行使的边界,规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经督促后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坚持“当诉则诉”,通过起诉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评价好不好,党和政府对检察办案认不认可,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效果满不满意,最终都会落脚到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成效上。检察机关要强化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导向,找准问题、持续跟进、一盯到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公益受损问题,让公益诉讼办案效果可知可感。以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为引导,防止监督浅表化、同质化倾向,将监督重点放在破解“硬骨头”“老大难”问题上,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注重抓溯源治根本、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检察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独特制度价值。

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检察机关要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围绕重点领域,深入挖掘数据资源,排查发现监督线索,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聚焦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数字监督专项治理,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同,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

构建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公益诉讼检察是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传统的理论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的问题,域外的理论也无法完全解决中国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富有成效的实践,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要加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围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实践难题等开展专题研究,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体系,为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发展中的问题提供方法路径。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搭建互聘互派、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合作平台,吸引更多专家学者关心关注、主动参与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更多公益诉讼理论成果,凝聚理论共识,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借助“外脑”力量,就办案中遇到的专业难题,开展专家咨询论证,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智力支撑。

丰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规范体系。一方面,加强自身制度规范建设。认真研究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预防性公益诉讼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方式指导基层办案实践。围绕公益诉讼相关领域实体和诉讼程序等问题,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支持,加强与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动单行立法、地方性立法、规范性文件增设公益诉讼内容,出台更多支持公益诉讼的硬核举措。完善协同共治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制定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文件,加强沟通联络和相互支持,为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能够凸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完善诉讼流程和规则。当前,应加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凝聚各方共识,加快推进专门立法工作,推动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更加成熟、行稳致远。

(作者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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