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5)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5)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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