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财税体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是一个国家财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财税管理体制离不开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支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加强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逐步形成。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优化,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加快,预算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绩效管理稳步推进,在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充分认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重要意义,调动中央与地方积极性,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财政转移支付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财政转移支付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动力,为区域协调发展注入动能,从多方面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在地方财政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实施财政转移支付,能够直接提升地方财力水平,使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支出规模的能力相应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来实现。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财政补贴支出主要采取价格补贴、职工生活补贴等形式,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水平,增加地方性公共产品消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够增加当地居民的消费,有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水平。接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方政府,无论是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经济发展,还是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人民生活等领域,都会对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欠发达地区公共支出水平的提升,各个区域间的发展差距会逐步缩小,因而可以达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

财政转移支付还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均等化内容:一是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化,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能力均等化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和资金保障,而公共服务均等化又是财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标。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基础工程,应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妥善处理利益关系,与相关财税体制改革形成合力。

其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分类设置,厘清边界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

其二,进一步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其三,进一步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

其四,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要比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与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优化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结构。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增强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还需要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通过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资金提质增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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